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2022-07-21 10:25:2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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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

第二条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

第四条 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等。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

第六条 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每次收取不得超过6个月(或1000课时)的培训费用。 培训合同应当载明: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还学员全部费用: 1.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的;

2.超出规定办学范围招生的、处于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3、办学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原因被责令停止办学的; 4.收费项目、标准未经备案(批准)或未经公示的; 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 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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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开学前,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30日内发放给学员。

第十条 开学后,学员因参军、举家搬迁调往异地工作(或出国定居、留学)、被列入国家计划高一级学校录取、被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转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培训机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

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三分之二的培训费; 2.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以上、二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

3.开学后完成二分之一以上学时的,不退培训费。

第十一条 开学后,学员因其他原因自行退学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 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以下的,退二分之一的培训费; 2.开学后超过三分之一学时的,不退培训费。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造成培训合同终止的,培训机构应当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培训费.

第十三条 学员退学时间从学员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学员要求退费,应由学员本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向培训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原始票据。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在收到学员退学申请后,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注明受理日期。培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材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在2工作内告知申请人.在收到补齐材料后3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退费,不予退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费手续应当在学员提出退学之日起15工作日内(扣除学员补办材料时间)办结。

第十六条 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领取退款时,应当签字留档,若委托他人代领,应提供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培训机构应验证代领人的身份证明。

学员退费后未签字或由未成年人签字领款、委托退费未验证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造成纠纷的,由培训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退费办法在学校醒目处公示,并在签订培训合同时提醒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了解退费办法。

第十八条 学员与培训机构因退费发生争议的,可向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价格、教育劳动保障或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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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的收费退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8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制定的《宁波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宁波市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价费[2007] 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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