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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实现 “安全、高效、廉洁”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公务车辆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权属(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租用)用于营运生产、工程建设等业务的工作用车,不得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二)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的统筹管理日常管理,所属各单位综合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公司纪检监察室随机对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车辆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综合办负责对本单位公务车辆进行统筹安排,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汽车加油、路桥卡充值、购买保险税费等工作;其他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得自行为公务车辆加油。
(二)根据建设和营运需要,为及时处理应急抢险工作,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及安全质量办公室、工程项目部各设1台工程指挥车,营运部、各厂、各分公司各设1台应急抢险指挥车。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指挥车应停放在驾驶人住所附近公司权属的厂区或项目部 (如驾驶人住所步行15分钟路程范围内没有公司权属的单位,经公司审批,可停放在驾
驶人住所附近的停车场,并报公司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备案)。交通车原则上应停放在首发站或司机住所附近公司权属的场地;其他车辆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必须停放在所在单位办公地点停车场。
(三)用车人原则上应提前半天填写用车申请表交办公室(综合办)安排。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回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车的,应及时告知车辆管理员。 (四)如因工作原因车辆需临时在外保管过夜的,公司部室人员须征得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所属单位人员须征得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且于3个工作日内将用车申请表呈公司分管领导(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回办公室(综合办)备案。
(五)公司各部室、所属各单位须严格遵守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车辆使用登记、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交通安全教育,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安全驾驶。如发生交通事故,须及时通知所在单位综合办和保险公司跟进处理,并配合办理理赔事宜。
(六)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公务车辆外出办事或需加班至晚上8时之后等情况)需要乘坐计程车的,公司部室人员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所属各单位人员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七)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含指挥车)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如需使用,须征得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应急抢险除外),并报公司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备案。
(八)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车辆费用管理
(一)公司各部室、所属各单位使用公务车辆产生的费用(保管费、路桥费等)在预算内凭发票及费用明细表实报实销;计程车费经部门负责人、办公室(综合办)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或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办理报销。
(二)因违反交通规则产生的罚款和扣分,由驾驶人自行处理,不得影响办理车辆年审等工作。
(三)公司各部室、所属各单位不得为非公务车辆报销车辆费用(汽油费、保管费、路桥费等),一旦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起执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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