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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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

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 【公布日期】2009.09.03

【字 号】内教办发[2009]107 【施行日期】2009.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

作规定》的通知 (内教办发〔2009107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学习工作,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中小学班主任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教育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把班主任工作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规范管理,鼓励支持班主任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考核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班主任教师聘 任、奖励、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合理安排班主任教师的课时工作量,保障班主任教师有时间和精力来开展班主任工作。在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中,对于班主任教师超课时工作量,


要按《规定》发放超课时补贴。

四、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将中小学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教育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岗前和岗位培训。

五、完善班主任的奖励制度,将优秀班主任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体系之中,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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