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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
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公布日期】2009.09.03
• 【字 号】内教办发[2009]107号 • 【施行日期】2009.09.0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
作规定》的通知 (内教办发〔2009〕107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学习工作,高度重视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中小学班主任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教育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把班主任工作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班主任的选聘工作,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规范管理,鼓励支持班主任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考核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班主任教师聘 任、奖励、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合理安排班主任教师的课时工作量,保障班主任教师有时间和精力来开展班主任工作。在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配中,对于班主任教师超课时工作量,
要按《规定》发放超课时补贴。
四、进一步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将中小学班主任培训纳入教师教育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岗前和岗位培训。
五、完善班主任的奖励制度,将优秀班主任的表彰奖励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体系之中,定期表彰优秀班主任。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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