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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刘为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5
【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32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王峰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王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刘为镇 【当事人】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刘为镇 【当事人-个人】刘为镇
【当事人-公司】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刘为镇 【权责关键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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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9:25:46
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刘为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民终32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3699号2号楼108。
法定代表人:刘元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为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为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2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四方置业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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