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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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2016年7月修正)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硕士生中期考核

硕士生的中期考核应在第二学年夏季秋季学期前2周进行。参加考核的硕士生应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所在学院(包括中心、医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组织考核小组,对硕士生进行严肃认真的考核,并初步确定论文指导教师。 (一)考核内容

全面审查该生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和表现,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的情况,身心健康的情况,按照中期考核表的要求给出综合评价。

(二)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情况,向院系明确提出对该生的分流建议: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合格,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科研工作能力的,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学习 1.思想品德差; 2.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 3.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 4.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




5.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

(三)院系根据考核小组的建议提出审定意见和导师名单,在学期结束前将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审批。终止学习研究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书或证明。 二、博士生中期考核

博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在第二学年秋季学期进行。有特殊原因者,经导师和院系批准可延至第三学年秋季学期进行。博士生参加中期考核前应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各单位应成立由3~5名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考试委员会,组长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一)考核内容

1.道德品质和思想表现;

2.课程学习情况和成绩、科研能力; 3.开题报告 4.身心健康状况。

参加考核的博士生须提交学习和科研工作的小结,博士生导师和指导小组要提供对被考核人的思想品德、学业情况和学术能力的鉴定。若第一次开题报告未能通过,可在1年内重新开题一次,中期考核时间相应顺延,但考核必须在入学后三年内完成。 (二)考核结果及处理

1.合格者继续做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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