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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2021)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28 15:51:0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3日 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 第四条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分别确定1名领导分管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数量和规模,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并配备适当数量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排放或制造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为,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破坏房屋外立面、违法设置户外广告、非法搭建、违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乱摆卖行为等,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配合。
公安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相关管理制度;配合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职能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阻塞交通、阻碍消防通道、违规停放大型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打击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欺行霸市行为。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废水、废渣、固体废物、工业有毒有害废物、噪声、振动、辐射放射等行为。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破坏绿地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如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成立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 建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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