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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九条 政府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预算管理办法的试点。
第十八条 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三十条 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
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
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
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条 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三条 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七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
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 财政基本补助收支结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财政基本补助支出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财政基本补助收支结转、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比例为:三级医院4%,二级医院3%,一级医院2%。
购入的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 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50年 钢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30年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5年 电子设备 7年 光学设备 机械设备
10年 一般专业设备 一般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十七条 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
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医院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和借款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待冲基金、财政
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包括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
出补助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净值。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具体比例可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按照医疗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为:三级医院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3‰,三级以下医院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2‰。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三)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产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转以及项目支出结转(余)。
(五)科教项目结转(余),即医院尚未结项的科教项目累计取得科教项目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学项目结余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六十四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六十五条 医院撤销时清偿的顺序为: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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