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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对照表
【出之普金网-财税学堂】
(适用于缴费单位,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征收品适用户籍个人费缴费基数上缴费基数下适用人员
征收品目名称 单位费率
目代码 类型 率 限 限 状态 0101 基本养老保险 本地城镇 12%或20% 8% 11289 2258 在职
12% 8% 11289 2258 在职 基本养老保险外地城镇
0140 (非本市城镇本地农村 12% 8% 11289 2258 在职
户籍) 外地农村 12% 8% 11289 2258 在职
0.5%或1.0%
0201 工伤保险 所有 - 14367 1550 在职
或1.5%
本地城镇 1.5% 0.5% 14367 1550 在职
0305 失业保险
外地城镇 1.5% 0.5% 14367 1550 在职
1.5% - 14367 1550 在职 失业保险(农民本地农村
0361
工) 外地农村 1.5% - 14367 1550 在职
0505 生育保险 所有 0.85% - 14367 2873 在职
城镇职工基本
0401 所有 8% 2% 14367 2873 在职
医疗保险
外地城镇 4% - 4789 4789 在职
0455 住院保险 本地农村 4% - 4789 4789 在职
外地农村 4% - 4789 4789 在职
过渡性基本医4789 4789
0472 所有 7.5% - 退休
疗保险 重大疾病医疗4789 4789
0457 所有 0.26% - 在职、退休
补助金
0456 补充医疗保险 所有 0.5% - 4789 4789 在职
备注: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是2011年全省城镇单位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63元的300%和60%,即11289元和2258元。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是2011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的300%和60%,即14367元和2873元。
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是2011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9元的300%,即14367元;下限是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规定,从2013年5月1日起,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
4、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 7 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规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单位部分下调至1.5%,个人部分下调至0.5%。 5、各险种申报规则:
①每一个人不能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非本市城镇户籍);每一个人不能同时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农民工);
②缴费单位的每一个在职职工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的其中一种,且必须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捆绑参保;其中: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疾;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中2选1+重疾;
③补充医疗保险不能单独参保,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保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且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整体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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