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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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村规民约

引言

在我国广袤的乡村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制度—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共同商议制定的,并要求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到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治安管理、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等各个方面。村规民约在我国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即使在今 天仍然是治理乡村社会规范村民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村规民约并不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相反村规民约的产生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至今,村规民约作为历代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工具,经历了从萌芽到辉煌鼎盛期。村规民约作为我国历史政治文明制度发展的重要成果,直到现在仍然对促进现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村规民约的起源

谈到村规民约的起源,我们就需要翻开中国传统文化的厚重历史从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去寻觅村规民约的身影。早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同姓聚居地逐渐的发展为异姓杂居的各个不同村落。此时,家天下的家族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统治和生活的需要。而我们所探讨的村规民约就是在此时逐渐萌芽发迹的。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渐提高,异姓杂居混居的产生和范围的扩大,村民之间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也开始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简易的家族规范已经无法合理的协调各个异姓家族之间的纷争,在客观上则需要一种超越同姓规范的普遍的社会规范来协调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 根据相关的历史文献记载,里面有足够的信息使得人们相信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村规民约是出自范仲淹之手。因为根据《宋史•范仲淹传》中的历史记载,当时范仲淹当时曾经为羌人立过条约。该条约的内容涉及到了刑事、民事、军事等多个方面,而且该条约既非国家立法,又非经过民意商讨而出的民间法。但是该条约却受到羌人的普遍重视和尊重。因此现在学界多半认为,《宋史•范仲淹传》中记载的由范仲淹所立的条约从一定程度上说宣告了成文的村规民约的出现。

二、村规民约的发展

由于儒学、理学受到统治者的推崇和重视,明清时期的村规民约得到了很快地发展,到了辉煌鼎盛。明末清初开始发迹的讲乡约运动之后,清朝中期村规民约的发展和适用范围越来越广,相比于以前,此时的村规民约也更为规范具体,涉及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到了清朝后期,村规民约已经可以当做某种制度规范使用,例如在坊间禁赌禁娼之类的,起到教导、制约两种作用。此时,村规民约不仅能够规范村民的行为,更能够促进中央到地方的农业、商业以及各行业的综合稳定发展。

根据历史的记载,在民国时期的初期阶段,最早在实践中实施地方自治方式的是军阀阎锡山。他的观点认为治国的根本在于治村,因为一村不治则无法治天下。而具体到治村的方式,他支持践行村自治制度。早在民国初年,军阀阎锡山就开始在山西进行了大范围的试点工作阎锡山将村自治工作细化,制定了一系列的村规、禁约,并且在他明确的划定了村与


村之间的接线,并且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保卫团等等的制度阎锡山的做法使得乡村的秩序得到了规范乡村的自治制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学者梁漱溟也通过做出中国和外社会结构的差异比较等理论分析,提出了“乡治”理论。当时的“乡治”理论为村规民约的进一步完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新中国的成立使我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始走向社会主义,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而此时传统村规民约逐渐丧失了在农村地区的作用。国家的权力深入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这种情况下,村规民约已经开始被忽视,取而代之的是人民公社等社会组织。实行改革开放后,国家的权力开始收缩,村民恢复了“自由”之身,却导致了农村地区出现了法律”的真空,治安、管理、纠纷等问题层出不穷,农村地区的发展陷入了混乱状态。为此,村民开始自发的探索创立,制定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村规民约,而在其后被国家发现并得到认可和推广后,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一种手段始得到恢复和展。

1987 年期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预示着我国的村民自治取得了较为规范的成效。这一时期的村规民约大都是自发制定出来的,其内容形式和传统的村规民约相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也可以说的上是对传统村规民约的一种继承。

综上所述,村规民约是由北宋起源,后于明清时期得以推行和发展,至于明朝中后期时,村规民约制度得以成熟,发展至民国初期,该制度一度盛行。新中国成立后,村规民约曾一度消失殆尽,改革开放后才开始以一种新的理念出现。1987 年试行法的通过,标志着以村委会选举为中心的村民自治在国家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

三、村规民约的影响

(一)村规民约能够维护农村秩序

不管是相规、相劝、相交、相恤的传统村规民约,还是追求民主自治的近现代村规民约,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农村的日常生活秩序、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存在的。首先,村规民约能够有效的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和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有序的发展。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城乡之间差距日益扩大,贫富差距愈发明显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上导致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尤其是在牵扯到利益之争的时候,人们之间的矛盾往往会显得尤为激烈。此时,基层组织制定的村民村规就能够起到调解争端,平息矛盾,最终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作用。

其次,村规民约能够有效的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和资源,维护乡村社会的日常秩序。我国幅员辽阔,如果国家将社会上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到统一的法律规制当中,那么势必会增加国家的负担,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实现,而村规民约恰好可以弥补国家的这一不足。村规民约是村民在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下共同商议制定出来的,为的是解决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内容不固定,有较大的灵活性,使村委会及其相关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有章可依,使村民在进行日常生产生活时有章可循,从而使得乡村社会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下得到稳定发展。

(二)村规民约使文化得到传承

村规民约作为继承和发展乡村传统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其作用不容忽视。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乡村社会产生了家族家庭等一些特有的乡土文化同时,村规民约与不同农村地区形成的特有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文化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从古至今,村规民约这种文化模式在乡村社会中有着非常高的地位,其作用已经深入人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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