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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要增强法律意识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依法治教、依法育人也就成为了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学校里具体管理班级学生、联系学生家长的班主任,也要具备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增强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这是实施素质教育对班主任个体素质的要求,也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遵纪守法、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班主任应具有以下法律意识。 一、平等意识
这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具体表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意识要求人们懂得周围的人同自己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平等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平等地参与竞争,平等地享有法定的自由和权利。班主任要平等地对待学生,新生学生的人格和尊严,维护学生的自由和权利,不歧视任何学生。
二、权利和义务意识
权利是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享有的具体权益,义务是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发行的责任。班主任教师不仅要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更应把握《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以及《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的五项权利和四项义务。班主任在发行义务时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法定权利。有的班主任老师采用了偏激的手段,造成了对受教育者的侵权行为。据新闻媒体报道,有的班主任在有偷窃行为的学生脸上写“贼”字的,也有让未交作业的学生罚站,扒裤“示众”的,有打学生耳光的,也有指使学生打违纪学生的。对学生乃至对任何公民的侵权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的。 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意识
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班主任更处于教育人的第一线。从民法上讲,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懂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代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小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绝大多数属于这两类。《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内容、范围,而教师和班主任则是这一规定的具体落实者和执行者。班主任尤其要具有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权益的意识,不仅自己不侵害学生的权益,而且当学生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关于和敢于保护。如《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和组织灭火义务。学校、班主任不得宣传、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灭火等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针对我国社会违法犯罪趋于低龄化、手段成人化,青少年违法犯罪趋于上升趋势的情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确定:“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这就规定了学校负有的责任。在班主任工作中,也就相应地有了预防和矫治未成年学生不良行为的内容和职责。班主任必须具有这种意识。 四、正义意识
班主任老师要是非分明,嫉恶如仇,一身正气,鼓励教育未成年人学生用报案、作证等方法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机智地见义勇为,适当地、有策略地运用正当防卫手段,有效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班主任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是其个体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意识和观念的强弱取决于班主任个体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识和掌握程度,同时也受社会法制环境的影响。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班主任老师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班主任老师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有效地对学实施素质教育,促使学生全面发展,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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