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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薪酬制度
养老机构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将员工工作绩效与机构经济效益有机结合,形成与养老机构绩效考核挂钩的薪酬激励制度,规范员工的薪酬分配行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原则
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收入与贡献对等原则
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状况招聘合适的人才,制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 3.公平原则
机构内部不同职务序列、不同部门、不同职位员工之间的薪酬相对公平合理。 4.激励原则
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的差别及对机构的贡献大小,突出全员创收和绩效考核功能,实现多劳多得。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工资系列 第四条 试用期员工薪酬构成
1.本机构员工试用期为1~6个月不等,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岗位特性而确定。
2.员工试用期工资一般不少于转正后工资的80%,试用期内不享受针对正式员工发放的各类补贴。 第五条 本机构正式员工薪酬构成
员工薪酬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安全绩效+各种福利+津贴或补贴+奖金。
第六条 本机构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将本机构的工资层级划分为经营决策层、管理层、一般职能层。员工工资层级适用范围详见下表。
工资层级适用范围表 工资层级 经营决策层 管理层 一般职能层
(钟点工除外)
第三章 员工工资标准的确定 第七条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参照当地员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确定。(基本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 岗位工资
本机构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各岗位所承担工作的特性及对员工能力要求不同,将岗位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实行梯级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安全绩效
各岗位员工在工资期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期末报院长审批,由综合管理部汇总,财务部发放。
适用范围 院长、副院长 各部门主管
护士、会计、护理组长、出纳、司机、保安、护理员等
第十条 奖金
奖金是对为本机构做出重大贡献或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的奖励,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院长审批通过后计发。
第五章 员工福利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
本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本机构为经营决策层人员另外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 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假期。 第十三条 津贴或补贴 1.用车补贴
本机构为决策层及由于工作需要的人员提供用车补助,由综合管理部拟定发放标准,经审核通过后,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院长审批后由财务部执行。 2. 通讯补贴
根据本机构工作需要为员工提供通讯补贴,由综合管理部拟定发放标准,经审核通过后,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报院长审批通过后由管理部执行。 本机构发放的通讯补贴标准如下表: 职级 补贴标准 (元)
3.工作餐
本机构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工作餐。 4.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是对员工长期为本机构服务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其计算方法为从员工正式进入本机构之日起计算,工龄每满一年可得工龄补偿50元/月;工龄补偿实行累进计算,满 10 年不再增加。本机构主管(含)级以上人员,不计工龄补贴。 5、住宿
本机构为员工提供免费住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机构行政财务部制定,经院长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实报实销
销
经营决策层 院长
副院长
200元以下实报实
100 管理层 各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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