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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分析题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题
(一)A、B、C三人为好友,均为甲县人。一日,三人相约在A家聚会。A之妻D到某超市购买了10瓶绿川牌啤酒,用于招待B、C。当天中午,A、B、C三人各饮了三瓶啤酒。当晚,三人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呕吐腹泻症状。送至医院,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D将空酒瓶及剩余的一瓶啤酒送至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检验。该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后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表明,空酒瓶及该瓶啤酒中均含有致病细菌,正是引发三人中毒的原因。A、B决定共同起诉绿川牌啤酒的生产厂家——B市C区的红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C则表示不愿意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仍将C追加为原告。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绿川公司同意付给原告索赔额的70%。但是,调解书送达时,A、B、C拒绝签收,要求法院按原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哪个(些),
(2)法院将C追加为共同原告是否正确?为什么?C被追加为原告后,如果不参加诉讼,是否影响本案的审理?
(3)本案中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能否作为鉴定结论?为什么? (4)本案中被告方的诉讼参加人应为何人?并请加以简单说明? (5)A等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有何法律后果?法院对于李甲等人拒绝签收调解书后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最佳答案
1.A家(侵权地) D超市(销售地)B市C区(制造地)
2.是错误的,本案是几起独立的侵权案件。为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可以征得各当事人同意的前题下,合并诉讼。但是C明确了,不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告知其有另诉的权利,而不能加强进诉讼。
法院追加C为当事人后,C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如果法院经合法传唤,C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可以按撤诉处理
3.不属于鉴定结论,因为鉴定结论。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具体的鉴定人。就其专业知识出具的。而本题中卫生防疫部门,以其自己的名义出具的证明只是当做,书证使用。
4、被告方的诉讼参加人,为被告红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与案件有牵连关系的人,不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5、A等人拒收调解书,会使得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甲(11岁)的父母离异,法院判决由其父监护,但因其父在国外承包工程,暂住在其母家中,其母调往外地工作,便把甲寄养在自己娘家,由甲的姥姥照顾甲的生活和学习。为了记录甲的成长过程,其姥姥带甲去照相馆照相,照相的师傅见甲长得漂亮又很上相,便要求留底片保存,甲的姥姥同意。后照相的师傅将照片放大后挂在宣传窗上,甲的邻居乙是甲的同班同学,一看便认出来是甲,甲乙因一些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乙便时常在教室里对同学们说:“甲的父母都离婚了,还臭美什么呀。”这样,全班同学因此都知道了甲的父母离婚之事,一些同学还因此欺负、打骂甲,甲很是伤心,从此变得很郁闷。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甲手里拿着石块有意无意地扔着,石块正好打中了路上正常行驶的戊的出租车的玻璃窗(出租车为丁公司所有),破碎的玻璃致使乘客丙的眼睛、脸上、手臂上受伤,血流如注,急需到大医院救治。这时,另一出租车司机己主动要求送丙到某一城市医院治疗,路上因超速而被罚款2000元,送到医院后,医院已经下班,当班的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外出赴宴,只有几个护士和实习生在加班,等把该主治医师和麻醉师叫
来,已经过去了3个小时,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了时间,手术做得很不成功,丙受伤的眼睛视力下降一半,脸上、手臂上也留下大块伤疤。请回答下列问题:
1(照相馆将甲的相片挂在宣告窗上,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乙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甲的监护人可否以甲的权利受侵害为由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来源:www.examda.com
3(假设丁公司为本公司出租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戊出租车的玻璃损失可否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为什么?
4(己的误工费、燃油费以及超速的罚款应由谁支付?为什么? 5(丙可否向丁公司主张损害赔偿?为什么?
6(后来丙因医疗费纠纷将甲的父母,甲的学校、医院均告上了法院,是否正确?如果正确,他们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考点]侵权责任
[答案及解析] 1((1)照相馆侵害了甲的肖像权,因为其未经允许而对甲的照片加以使用。《民通意见》第l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甲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甲因此遭到同学们的嘲笑,很伤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1)乙侵害了甲的隐私权,因为其公布了甲的父母离婚事情。 (2)甲的监护人可以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
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1)戊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因为这不属于第三者责任。所谓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致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4((1)应由丙支付。
(2)因为己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应当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管理费。辑们
5((1)不可以。
(2)因为了公司并没有过错,其司机是正常行驶。发生事故是由甲的侵权行为引起。因此丁公司免责。
6((1)不正确,其只能将甲的父母、医院告上法院,而不能将甲的学校告上法院,因为甲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侵害丙的,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教管安保责任。
(2)甲的父母、医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丙的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同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甲的行为引起丙的初始伤害,而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耽误了时机,对丙的损害的扩大发生了作用,所以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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