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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体制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建立良好的会计秩序,保障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计核算体制及组织形式
第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大财经事项需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分管财务副校长协助校长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学校重大财经工作;
2.负责学校资金的筹集;
3.领导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为会计人员提供履行职责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学校建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参与学校财务管理。校长担任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财务副校长任副组长,人员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向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提供意见或建议; 2.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审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
3.参与学校收费管理,审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 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
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采取集中的会计核算组织形式,学校一切经济业务的凭证整理、明细分类核算和总分类核算都集中在会计部门,其他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填制原始凭证和原始记录,为会计部门提供原始会计资料。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设置计划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分管财务校长或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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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校内各独立或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且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划财务处指导,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视条件成熟实行委派制。
第七条 校内各学院、部门、二级财务机构因工作需要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须经校长和计划财务处同意,未经同意的,任何单位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八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负责校内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工作。
2.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学校各项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统一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开展预算管理,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4.及时、准确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统一编报会计报表。
5.加强对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分析和预测,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增收节支的措施与建议。
6.负责全校资产的价值管理。
7.落实财务委派制度,帮助校内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指导各单位的会计业务工作。
8.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查询、移交工作。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1.指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2.组织制定内部财会制度; 3.组织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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