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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双学位管理办法
(2005年5月制定)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思想,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校决定实行双学位制度,为规范该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双学位的含义
双学位是指学生取得本专业(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修读了其他不同学科门类专业规定的课程,且符合毕业标准并取得学位。
第二条 教学要求
一、第二学位的课程设置由10—12门专业必修课程和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构成,学分40学分左右。
二、第二学位各专业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在系制订,并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第二学位的培养模式采用弹性学制,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潜力决定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但必须按照课程间的先导后继关系修读。
四、延长学制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在校修读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学年。 第三条 修读条件和申请手续
一、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良好,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已经取得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的辅修专业证书。
三、获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按新记分方法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且没有不及格课程。
四、符合以上修读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攻读双学位。申请攻读双学位的学生于达到修读条件要求的学期末查阅《天津财经大学双学位招生通知》,并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办理缴费事宜,填写《天津财经大学修读双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四条 学籍及成绩管理 一、建立双学位学生学籍档案。
二、修读双学位学生的成绩考核与记载要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三、学生因故未修满第二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其所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学分可替代全校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五条 毕业与学位授予
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第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通过该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应撰写与主修专业不同的论文),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即可获得双学位。
第六条 收费标准
第二学位按学分交费,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末,学生根据下学期选课学分到教务处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若中途退课,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本科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3级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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