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2023-05-08 14:25:12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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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山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第五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的本科

毕业生,成绩达到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绩点制,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及以上。 3、高水平运动员、港澳台和少数民族班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及

上。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1.5到.要求参照该条款规定执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按照《中山4的有关规定执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行。在准予结业后两年内回校完成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第六条补考、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要求的条件,授予学位。之日计起。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或以上

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第七条

位。第八条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

学院(直属系)本科教育与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第九条 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查和

评学位专门委员会对其品德操行、月6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议,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于每年月上旬和上旬、912月上旬向教务处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直属系)教务处负责复核学院第十条 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员会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会和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审核授予学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召开会议,士学位名单; 得者名单。 申诉和复议第四章.

学位评定未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审核者申请复议程序。第十二条教务部门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士学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天内提出申诉,申15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报学位评定委诉书提交到教务部门。教务部门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副主席会议讨论复议议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由教务部门提交到下一次学位主席会议若做出同意复议的决定,题。对重新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评定委员会会议重新审核。复议。

附则第五章

本细则自文件颁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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