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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
即资产阶级的经典世界观,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一个基本特征。恩格斯在批判奥地利社会学家、法学家A.门格尔(1841~1906)时称之为法学世界观。它在反对神学世界观的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它颠倒了法律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辩证关系,同无产阶级的唯物史观是根本对立的;认为不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而是法律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在欧洲中世纪,教会及其神学占有极大优势,因而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世界观。13~17世纪,在封建社会内部成长起来的市民等级在宗教的外衣下开展了对神学世界观的斗争;到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一种新的世界观,即法学世界观就公开出现了。“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页)。这两种世界观的不同及其改变,体现了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生产关系的不同和变革。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的社会关系形式上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就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创造的,而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它所产生的复杂的契约关系,必然要求有国家制定的法律准则,因而人们也就认为,仿佛法律不是最终来源于经济,而是来源于国家。商品生产意味着自由竞争和价值规律,这种经济条件使法律面前的平等变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此外,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是夺取政权的斗争,也是为了法的要求而进行的斗争,这一事实也促进了法学世界观的确立。在这种世界观的支配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提高;法学又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重要的学科;法学家成为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主要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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