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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韦伯的西方管理理论的认识
【摘要】:韦伯是德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是一位重要的,对经济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的社会理论家,他的最大的贡献是理论化理论。这个理论在分析现代企业组织、官僚体制、资本主义市场、就业与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对管理理论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理论,即明确而系统地指出,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权力为基础,这样才能有效地维系组织的连续和目标的达成。 【关键词】:韦伯 权威 权利 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 【正文】(一)权威:对于权威,他认为有三种类型:传统型权威、超凡魅力型权威和理性型权威。
韦伯认为在三种权威中只有法理型权威才是理性组织形式的基础
二)权利: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 *传统权力( Traditional Authority):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超凡权力(Charism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1)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的进行。(2)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3)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
(三)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其核心是组织活动要通过职务或职位而不是个人或世袭地位来管理至于“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中所谓“理想的”,并不是指最合乎需要的,而是指组织“纯粹的”形态。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各种组织形态的结合或混合,但韦伯为了进行理论分析,需要描绘出一种理想的形态。作为一种规范典型的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有助于说明从小规模的创业性管理向大规模的职业性管理的过渡。其之所以是理想的,是因为它具有如下特性:(1)存在明确的分工。把组织内的分工分解,按职业专业化队成员进行分工,明文规定每个成员的权利和责任。2.自上而下的等级系统组织内的各个职位,按照等级原则进行法定安排,形成自上而下的等级系统。3.人员的任用,人员的任用要完全根据职务的要求,通过正式考试和教育训练来实行。4.职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固定的薪金和明文规定的升迁制度,是一种职业管理人员。5.遵守规则和纪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中规定的规则和纪律以及办事程序。6.组织中人员之间的关系,组织中人员之间的关系完全以理性准则为指导,只是职位关系而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这种公正不倚的态度,不仅适用于组织内部,而且适用于组织与外界的关系。韦伯认为,这种高度结构的、正式的、非人格化的理想行政组织体系是人们进行强制控制的合理手段,是达到目标、提高效率的最有效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精确性、稳定性、纪律性和可靠性方面都优于其他组织形式,能适用于所有的各种管理工作及当时日益增多的各种大型组织,如教会、国家机构、军队、政党、经济企业和各种团体。韦伯的这一理论,对泰罗、法约尔的理论是一种补充,对后来的管理学家们,尤其是组织理论学家则有很大的影响,他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
(四)理想的行政组织的管理制度
韦伯认为,管理就意味着以知识和事实为依据来进行控制。“领导者应在能力上胜任,应该依据事实而不是随意地来领导。”他指出:最纯粹的应用法定权力的形态是应用于一个行政组织管理机构的。只有这个组织的最高领导由于占有、被选或被指定而接任权力职位,才能真正发挥其领导作用,这种类型的组织,在盈利经济的企业里,或者在慈善机构或者任何其他追随个人的思想目的或者物质目的的企事业里,以及在政治的或者僧侣统治的团体里,都同样可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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