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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文化资料整理
关于客家的一些禁忌礼仪
1,在人生礼仪方面婚嫁丧葬之礼是最为重要的礼仪。客家人对此高度重视,并且产生了诸多禁忌。在婚嫁方面,在传统的客家社会,赣州南部的南康等地客家人孕妇禁摸新娘的嫁妆。新娘出嫁忌踩娘家大门槛,离家忌父母送行。新娘进家门时公婆要躲避,忌与公婆撞见。上犹婚配忌女大男一岁,男大女七岁。(这里结合婚姻法的相关法条进行整理总结)在丧葬方面,在赣县等地,在外地身死者,其尸、棺材不得进家院,谓之“野死鬼不能进屋”。在南康等地,戴孝服的人逢年过节忌进他人屋内。在于都等地,居丧时不能穿红戴绿。(这里的习俗结合法律宣扬的民主自由精神相关理论进行整理)。
2、女性禁忌礼仪众多。一是对普通妇女。南康等地的妇女在分龙日忌晒女裤,在信丰女裤不能和男裤一起洗晒,不能晒高处、显眼处。在宁都等地,上楼时,忌女人走在前面,下楼时,忌女人走在后面。在赣县等赣江边的地区,渔工不许妇女坐在船头。二是对孕妇、产妇。女子怀孕期间不能坐在新娘或婴儿睡床的床沿,孕妇也忌看怪相,听怪声,产妇坐月子忌出产房,忌串门。(这块结合法律保护妇女权利自由的情况进行整合分析)。
3、语言禁忌方面。赣南客家在语言上的禁忌几乎包括了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一是忌说“没有”、二是正话反说、三是重话轻说、四是委婉之语、五是代称。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在赣南客家人,亲人之间如果八字相克是一种大忌。这种情况下的话,就要采取在称呼上变亲为疏的方法处理。比如父子相克,儿子就不能叫爸爸,要改称“伯伯”或者“叔叔”。如果母子相克,就得改称母亲为“婶婶”(这一块的话结合看看有没有一些保护未成年人法中的规定,不太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易于出现未成年的叛逆情况和犯罪率的上升)
4、其他方面的禁忌。例如“伯公树”、“社官树”、“水口树”不准砍伐;出门忌见蛇相互交配,忌闻猫头鹰叫,有“夜猫子笑祸来到”的说法。(这一方面有利于对生态坏境的保护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的建立,结合相关环境法的一些法条进行整合,和一个违反环境法的刑事犯罪案例进行对比对这方面禁忌的一些推广)
客家禁忌的弊端:1.助长了神秘及迷信观念。2、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手足。3、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与生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4、有轻视妇女的倾向。 客家禁忌的积极作用:
1)体现了人们一种趋吉避凶的愿望,对美好生活的愿望和追求。
2)有的禁忌有利于人类的健康繁衍。比如客家人的关于近亲结婚以及共同地域同姓结婚的禁忌,符合优生学原理,有益于人类的健康繁衍。
3)有些禁忌有利于对生态的保护,对滥伐树木是一种强有力的遏制。
4)禁忌还具有一定的社会规范、社会整合的功能。其中虽然有些禁忌表现出束缚思想,但是还是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因此对于赣南客家文化的禁忌方面,我们需要结合现代的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宣扬那些并不违背法条的禁忌,而且有利于社会的禁忌进行加以改造进行宣扬,对于那些违反具体法条和违背具体法律精神的禁忌,则通过强行的法律措施进行废除。
关于客家文化对正义的崇尚
赣南客家地区的关帝庙,远比中原地区多。他们把关公尊称为“关帝”。可能这与客家先民在中原地区时遭受外族侵略被迫迁移有关。所以他们会期望有一个具有一身正气、善于和敌人作战的英雄出来保家卫国。于是三国时的关云长成了他们崇拜的偶像。这在另外一方面也是由他们在迁移前所遭受的凌辱侵略有很大关系。
赣南上犹于都的一些客家地区还很崇敬保卫乡里、英勇作战、捐躯牺牲的先烈,为他们立庙祀奉。在赣县的赣江旁边的山上,我们发现了许多先烈庙,被当地人称为“义民庙”。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赣南地区的客家人对正义之士的尊崇,对正义的崇尚。正是这种崇尚,才形成了赣南地区的客家人之间和睦友好的关系,也促使了很多客家人在异乡勇于救人的报道从不间断。
(这里结合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精神正是赣南地区客家人所尊崇的,因此结合你们的调研情况中大部分的客家人对于法律的了解和遵守情况作出说明)
关于客家人打合同或者银会或会子的习俗遇到纠纷,现代民法和合同法该如何处理
打合同指男的入赘女方,结婚前彼此约定,生下的孩子男女两姓平分。男的对女方父母负生养死葬,结婚时不出聘金,女方也无嫁妆,男的可以继承女方父母的财产。(这个习俗涉及到和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和继承法的相关知识,有没有与法条违背,如果出现因财产问题闹上法庭如何处理,需要你去整理写好报告) 银会或会子这是一种亲友间经济上互助的组织形式。一家急需用钱的时候常常邀请亲友们凑分子钱给他,没有借据,以后每月各家轮流收取分子钱。收钱时有一顿聚餐。一方面体现了互助友爱的精神,另外一方面万一出现了闹上法庭的情况这种该如何处理。(这里需要你去查找下相关的法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是否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该予以整治,需要你查资料整合) 关于客家冥婚的风俗批判。
冥婚又名鬼婚、阴婚、冥配等就是死人结婚,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阴灵之间结婚,一种是阴灵与活人结婚。阴灵之间结婚只是一种明显违背婚姻法的风俗形式,但是并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但是阴灵与活人结婚已经违反了婚姻法并且危害了社会和人身,有些还触犯了刑事法律,负有刑事责任。冥婚这一习俗在台湾客家人聚居地区特别地普遍,在内陆粤东地区梅州普遍于古代至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存在。靠近粤东梅州地区的赣南客家地区,由于赣南地区普遍为丘陵地区,故也存在少数冥婚这一落后的习俗。梅县松源镇园岭村的温氏(目前大约90岁)旧时嫁入杨阁村之后,其丈夫不久即去世。由于丧夫心理打击比较大,后来她被人告知有杀夫之命,它由此自命自责,为了解脱,便经常上庵以求保佑余生和超脱。之后经人开导动员其改变生活环境,改嫁隆文镇一家生活较好,适又死去儿子的人家,这样不但逃脱杀夫之命的后果,又改变了居住环境。。他们按习俗与死丈夫结婚后,向社会买儿子,细心抚养,继承香火。这整个过程我们发现违反了诸多相关法律规定。温氏的悲剧不仅仅是由冥婚这一落后的习俗所造成的,更是由于当时不完善的法律所早成的。
现在的问题是,冥婚虽然是死人的婚配,但却是活人在操作,因此,其背后有文化的影响。从表象上看,现有的文献资料都强调实行此婚的形式是自愿的,但从绝大部分当事人在处理完死者后事后即自尽陪葬,则所谓的自愿原则是有双引号的。冥婚被当做陋习遭到我国主流思想的批判,在现代社会,“文化杀人”已无市场,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又衍生出“文化犯罪”。在西北地区已有别有用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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