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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评选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的
公平性、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精神,依据《**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校学发〔2014〕23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院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生、硕士生。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生每年5千元。
第三条 参加上述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 五、非在职研究生参加上述奖学金评选的学制范围应严格按照《**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中规定的修学年限执行,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曾获上述奖学金者已经使用过的科研成果本次申请时不得再次使用。
六、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重复获得校长奖学金。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定资格: 1、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2、开题和实践考核不合格的; 3、违反校纪校规的;
4、在申请奖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上述奖学金的评选采用计分制进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2)。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思想政治表现占10%;B科学研究占60%;C学习成绩占20%;D社会、实践活动占10%。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思想政治加权分不大于10分,科学研究累计加分不大于60分,学习成绩加权分不大于20分,社会、实践活动加权分不大于10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0%+B(B≤60)+C×20%+D×10% 第六条 评审分配
每学年的总名额以学校分配给学院的名额数为准。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评审小组。
二、研究生个人申报,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经导师签名确认后,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成果原件。
三、学院对申请上述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审,根据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推荐比例确定初评名单,具体名额分配由评审小组商议确定,然后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评审小组评议确定学院本年度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入选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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