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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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4.01

【字 号】皖国税发[2009]53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

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953号)

各市国税局:

为更好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推进分级分类检查,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有关文书和表格样式

二○○九年四月一日

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自查自纠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服务,倡导诚信纳税,营造公正、公平、依法治税的税收执法环境,提高全省国税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是指全省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在依法对纳税人以前年度纳税情况实施检查前,提前一定时间告知被查纳税人拟检查的时间段、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等,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检查时段的纳税情况自行检查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国税稽查部门在纳税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税务检查并进行相应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 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适用于总局、省局布置的税收专项检查和全省各级国税局制定的分级分类检查办法所涉及的纳税人。

对举报、协查、专项整治、上级交办、督办和领导批办、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以及各级国税局稽查局认为提前告知会影响查处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人自查自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全省各级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年度税收专项检查或分级分类检查计划确定告知对象名单后,应在实施检查前35日内下达《税务检查查前告知书》及《分税种分年度自查情况统计表》(参考格式见本办法附件),告知被查纳税人拟检查的时间段、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等,责成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自查自纠。告知对象名单应与税收专项检查或分级分类检查计划保持一致。

第六条 《税务检查查前告知书》及《分税种分年度自查情况统计表》原则上应直接送达被查纳税人;不能直接送达的,应按规定采取其他方式予以送达。送达《税务检查查前告知书》及《分税种分年度自查情况统计表》,应按规定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七条 对自查确认的应补税款,由纳税人在自查期满后3工作日内,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并按规定计算缴纳滞纳金,同时向主管国税局稽查局报送自查情况报告、《分税种分年度自查情况统计表》及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 第八条 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自查自纠。纳税人自查自纠入库的税款、滞纳金作为稽查查补收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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