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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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安徽

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 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八号)

《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经201512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1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1222



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12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三、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四、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五、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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