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设置和变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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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设置和变更办事指南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发表时间]2009/8/20 14:39:53[阅读次数]10125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责任处室

教育局发展规划处 责任人:汪继芳 许明清

联系电话:65608472 65608586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设置 程序:

1、申办人向办学所在地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办学申请和申办材料。 2、受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办人申办材料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区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申请筹设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代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意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由批准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各类学校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5申请正式设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代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评审意见,报局办公研究后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

6、举办者取得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时限: 1受理机关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办人申办材料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程序告知申办人。

3、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设立;筹设期满,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程序告知申办人。 需提交材料:

民办高中阶段教育机构设置分筹设和正式设置两个阶段。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设;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申请正式设立。 1、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 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赠数额、用途和管理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经过筹设,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办学章程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学校的名称、地址;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形式等;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职责、任期、议事规则等;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章程修改程序。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12的(3)至(6)项规定的材料。 (二)变更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四、收费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设置标准及设置、变更申请表格下载地址:www.whjy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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