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笔记

2023-01-10 11:22: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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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 导论 法学与法理学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词源

法学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

关于法律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进行辨析。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注正义等价值问题。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法学为上科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学。宋代以后,律学成为通词。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学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早在公元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I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当时罗马的五dafa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后来,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有人,如德国学者莱布尼茨说:法学者,权利之科学也。有的:法学是自由的科学。有的说,法学是正义之学。 二、法学的性质和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 (一)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学问博大精深,知识体系复杂。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如神学和科学

关于科学也有多种分法。传统的划分方法是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现象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哲学、心理学等等。现在有一种划分方法,把科学分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综合科学人文(精神)科学、边缘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凡是与人类社会生活有关,与人类社会关系有关,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有关的现象,都是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法学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员。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特性的社会科学,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以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试图把握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性,藉以明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文明现象的独特性,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和独特性。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学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一样具有普遍性,主要研究法及法律现象(包括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象)

第三,法学探索所有法律现象、整个法律现象,在类别上包含各个部门法,在运作上涉及各个环节,在时间上涉及古往今来,在范围上包括中外(法律之时间性,乃古今各有不同;法律之空间性,乃中外各有区别),等等。

第四,法学研究的目的很多,其中最为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所有的社会现象中,法律的特色、角色何在;探索在社会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 (二) 法学学科特点

第一,法学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法学始终与法律相关,与法律现象相关,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不同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其它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研究内容非常丰富多样,涉及到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有人认为,法学既是以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面的研究即既要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对法进行静态分析,又要对法进行动态研究

。有人认为,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有人认为,法学研究法律的事实、形式、价值。

第三,法学实践性非常强,应用性非常突出,具有现实性、务实性特点。

第四,法学是与人类经验、知识、智能、理性密切相关,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能、理性的综合体现,经验与理性的统一,既具有一般的感性经验色彩,也具有抽象思辨的特点。

第五,法学法律职业的专门化、职业化密切相关,与专门的法学家的存在密切相关,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

第六,法学具有强烈的价值取向,具有价值性,是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载体。 (三)法学的功能

法学研究的功能是多方面的。第一,指导立法司法实践,推进法治事业。第二,填补实在法的空白,纠正实在法的缺陷、错误。第三,深化法律理念,扩dafa律观念的宣传。第四,培养法律人才。第五,规范论探索,促进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三、法学体系

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法学科学

近代意义上的科学,是指实证科学经验科学,即以实验和经验观察为基础的,是以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模板的。所谓科学化,即指实证化、实验化、经验化。就其基本倾向而言,主要标志是专门化、系统化、规范化、实证化、职业化。任何一门学问能否成为科学,就看它是否达到或实现专门化、系统化、规范化、实证化、职业化。

法学成为科学是一个非常晚近的事情,是在近代才形成为独立的科学,其标志是实证法学的产生和形成,代表人物是边沁、奥斯汀。此前对法律问题的研究、认识或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之中,或作为哲学、神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等理论体系的一个方面、环节而存在。因此,法学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科学

法学作为科学的生成,主要是下列因素综合的结果:1立法的发达;2职业法学家队伍、阶层的形成;3法律理念的系统化;4)独立法律机构的出现和存在;5法学流派的分化和发展;6法律学问、知识的独立化、体系化,学科分化的全面性和高度性。 (二)法学的分支学科

对于法学体系的划分,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并无一致的标准和做法,有较大的主观性。例如英国法学家沃克将法学分为两大部类理论法学应用法学七个分支学科:法学理论和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超国家法学、国内法学法学附属学科

日本《万百科大辞典》把法学划分为四大部类。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家丁元普将法学分为法律科学法律哲学两门,而后又把法律科学分为立法政策学、法律解释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我国台湾学者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两类,将法理论学科再分为法理学(含三大课题:法的历史哲学法学方法论、法价值论)和法经验科学(含法律社会学、法制史学等等)。法应用科学包括法律解释学和社会政策学等等,其中法律解释学包括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等。

现在我国学者对于法学学科的划分,有多种方法,但其结果大同小异。具体的划分如下:第一层次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理论法学分为法理学法律史学,法律史学又分为法律思想史(中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国法律制度史和外国法律制度史)应用法学分为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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