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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法学与法理学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词源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
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注正义等价值问题。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学。宋代以后,律学成为通词。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学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I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当时罗马的五dafa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后来,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有人,如德国学者莱布尼茨说:法学者,权利之科学也。有的说:法学是自由的科学。有的说,法学是正义之学。) 二、法学的性质和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 (一)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学问博大精深,知识体系复杂。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如神学和科学。
关于科学,也有多种分法。传统的划分方法是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即研究自然现象的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社会科学即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哲学、心理学等等。现在有一种划分方法,把科学分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综合科学、人文(精神)科学、边缘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凡是与人类社会生活有关,与人类社会关系有关,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有关的现象,都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员。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特性的社会科学,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以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试图把握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性,藉以明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文明现象的独特性,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和独特性。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学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一样具有普遍性,主要研究法及法律现象(包括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现象)。
第三,法学探索所有法律现象、整个法律现象,在类别上包含各个部门法,在运作上涉及各个环节,在时间上涉及古往今来,在范围上包括中外(法律之时间性,乃古今各有不同;法律之空间性,乃中外各有区别),等等。
第四,法学研究的目的很多,其中最为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所有的社会现象中,法律的特色、角色何在;探索在社会中法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 (二) 法学的学科特点
第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法学始终与法律相关,与法律现象相关,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法律问题,不同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其它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的研究内容非常丰富多样,涉及到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有人认为,“法学既是以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系统的科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面的研究,即既要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对法进行静态分析,又要对法进行动态研究”
。有人认为,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法律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有人认为,法学研究法律的事实、形式、价值。
第三,法学实践性非常强,应用性非常突出,具有现实性、务实性特点。
第四,法学是与人类经验、知识、智能、理性密切相关,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能、理性的综合体现,是经验与理性的统一,既具有一般的感性经验色彩,也具有抽象思辨的特点。
第五,法学与法律职业的专门化、职业化密切相关,与专门的法学家的存在密切相关,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
第六,法学具有强烈的价值取向,具有价值性,是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载体。 (三)、法学的功能
法学研究的功能是多方面的。第一,指导立法司法实践,推进法治事业。第二,填补实在法的空白,纠正实在法的缺陷、错误。第三,深化法律理念,扩dafa律观念的宣传。第四,培养法律人才。第五,规范理论探索,促进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三、法学体系
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法学的科学化
近代意义上的科学,是指实证科学、经验科学,即以实验和经验观察为基础的,是以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为模板的。所谓科学化,即指实证化、实验化、经验化。就其基本倾向而言,主要标志是专门化、系统化、规范化、实证化、职业化。任何一门学问能否成为科学,就看它是否达到或实现专门化、系统化、规范化、实证化、职业化。
法学成为科学是一个非常晚近的事情,是在近代才形成为独立的科学,其标志是实证法学的产生和形成,代表人物是边沁、奥斯汀。此前对法律问题的研究、认识或依附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之中,或作为哲学、神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等理论体系的一个方面、环节而存在。因此,法学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科学。
法学作为科学的生成,主要是下列因素综合的结果:(1)立法的发达;(2)职业法学家队伍、阶层的形成;(3)法律理念的系统化;(4)独立法律机构的出现和存在;(5)法学流派的分化和发展;(6)法律学问、知识的独立化、体系化,学科分化的全面性和高度性。 (二)、法学的分支学科
对于法学体系的划分,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并无一致的标准和做法,有较大的主观性。例如英国法学家沃克将法学分为两大部类(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七个分支学科:法学理论和法哲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超国家法学、国内法学、法学附属学科。
日本《万百科大辞典》把法学划分为四大部类。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家丁元普将法学分为法律科学和法律哲学两门,而后又把法律科学分为立法政策学、法律解释学、比较法学、法律史学。我国台湾学者将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类,将法理论学科再分为法理学(含三大课题:法的历史哲学、法学方法论、法价值论)和法经验科学(含法律社会学、法制史学等等)。法应用科学包括法律解释学和社会政策学等等,其中法律解释学包括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等。
现在我国学者对于法学学科的划分,有多种方法,但其结果大同小异。具体的划分如下:第一层次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理论法学分为法理学和法律史学,而法律史学又分为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史(中国法律制度史和外国法律制度史);应用法学分为比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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