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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全面掌握海陵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妥善处置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谐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市少年宫的师生非正常死亡或其他对校园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安全较大影响的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盗窃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校舍倒塌、校园火灾、食物中毒、道路交通事故、传染病等突发安全事件。
二、报告程序和时限
全区各学校发生非正常死亡或重大刑事案件或突发安全事故(不限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组织施救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报告,在四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报区教育局办公室(联系电话:86998272、86998282),并指定专人及时续报事态发展情况。区教育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特殊情况时6小时)内向海陵区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报告。
三、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5、报告单位。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学校要层层建立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制,学校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以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事故发生2小时内未向区教育局报告的视为缓报,事故发生第二天报告的视为迟报,三天后仍未报告的视为瞒报。如发生缓报、迟报或瞒报等情况,学校必须在三天内向区教育局作出书面解释,理由不充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瞒报、迟报导致事故扩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学校安全月报制度
各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每月3日前,及时将上月学校安全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发生各级各类安全事故的情况、原因分析、处理结果、整改措施等以书面材料报区教育局办公室,区教育局将学校安全工作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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