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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安康,依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特制订食品卫生治理制度: 一、食堂建立与环境要求
一、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责任制。并配备一名副校长主抓食品卫生治理。 二、学校食堂实行承包制,食品安全卫生工作是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三、食堂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应有相对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间、食品出售间及用餐场所。
四、食堂加工操作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2、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墙裙。
3、地面应用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筑有肯定的坡度易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防蝇、防鼠设备,有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备。 5、制止供给荤素凉菜。
五、餐具使用前必需洗净、消毒,无经消毒的餐具不准使用。 六、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二、食品选购
一、严把食品选购关。选购员必需到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选购,按规定索取证件。制止以下食品: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洗、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特别,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有害食品,未经兽医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肉类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小包装食品等。
二、食品存放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食品存放处制止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加工食品必需做到熟透。食品在烹制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 四、食堂剩余食品必需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状况下,必需经高温彻底加热前方可出售。 三、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和治理人员必需把握有关食品卫生的根本要求。必需有安康证。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能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等不得从事本工作。 二、对从业人员的详细要求:
1、工作前,便后必需用肥皂及流淌的水洗手。接触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戴戒指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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