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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旅发 [2012]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旅游商品又好又快发展,引导、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北京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推进旅游商品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北京礼物”的品牌效应,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商品主要指针对旅游者设计、开发的,可在旅游过程中购买,具有纪念性、实用性、艺术性、便携性、收藏性、馈赠性的物质形态的商品。
“北京礼物”是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以促进北京旅游消费为宗旨,以首都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为依托,按照“品牌化提升、特许式经营”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打造的北京旅游商品专属品牌,是能体现北京地域特点、民族文化内涵、首都风貌特征、城市知名品牌的旅游商品中的精品。
第三条 奖励年度以自然年度划分,实行事后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
鼓励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根据北京特色与元素,深入挖掘北京丰富的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和传统工艺,重点开发“北京礼物”四大特色旅游商品系列。包括:1、北京特色的书画制品;2、结合民族文化与首都景区景点等地域特点的旅游纪念品;3、北京特色的工艺美术品;4、北京特色的、适合旅游者购买的都市工业品。
对于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企业推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旅游商品,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给予不超过研发投入总额30%的政府奖励资金,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符合“北京礼物”标准的商品,授予“北京礼物”品牌称号。对在“北京礼物”研发和生产中取得好评的商品,同时加强传媒推荐。
第五条 推动“北京礼物”旅游商品营销体系建设
鼓励商业企业在北京主要旅游景区、高星级饭店、特色商业街、各大商场、中心城区主要干道、北京旅游咨询中心、交通枢纽等设立“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支持在全国主要城市设立“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推动“北京礼物”物流体系的专业化建设。
1、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礼物”旅游商品特许运营商,委托其进行推广运营工作。
2、对按标准申报设立“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的企业,经专家评审,将授予其“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称号和统一标牌。
3、根据“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经营面积的大小,通过专家评审,对于符合“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标准的,给予每个“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店10万元—30万元不等的政府奖励资金。其中商品店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奖励10万元;商品店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商品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各类相应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
1、每年在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奖的商品将被直接认证为“北京礼物”,可免费参加当年的“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展,并获重点宣传。
2、鼓励现有相应的居民生活用品(包括科技产品、工业品、农产品)、食品、艺术品、文物复制品、医疗保健品等都市工业产品向适宜旅游购物的方向转化;其转化成功并获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组织专家评审后,授予 “北京礼物”品牌称号,并根据该产品的具体销售额(不得低于100万),给予销售总额的20%的政府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开发生产“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加大信贷投入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贴息时间为1年,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扶持旅游商品孵化基地发展
1、积极引导北京旅游商品孵化机构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对聚集一定数量的旅游商品在孵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孵化效果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定“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孵化基地。
2、对认定的北京市“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孵化基地,根据基地规模、在孵企业数量等指标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资金,用于在孵企业房租补贴。
第八条 构建旅游商品宣传平台
政府出资运用公共宣传媒体资源有计划的对优秀“北京礼物”旅游商品的信息进行推广宣传,全方位、多角度、长时间的推广“北京礼物”等相关旅游商品。
第三章 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九条 项目的征集和申报
(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分上、下半年定期向社会分批公布征集公告。 (二)申请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填写《北京市旅游商品发展扶
持资金申报表》,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绩效目标、项目风险控制等材料。
第十条 项目的评审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扶持的意见。
第十一条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申报,市财政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核批复。资金批复后,由市旅游委拨付奖励资金,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组织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旅游委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企业或单位。
(二)在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企业或单位。
(三)凡弄虚作假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除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四)违反特许运营协议的企业或单位。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旅游委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市旅游委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试行)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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