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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津财基[2010]5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12.16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基〔2010〕5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天津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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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和由财政担保取得的融资资金。具体内容包括: (一)中央财政性资金 1.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性资金
1.财政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2.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3.地方政府债务、国债转贷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4.根据《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授权举借和担保的基本建设项目融资资金;
5.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 2 / 3
项目资金,其国内配套的财政性资金管理,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委托具有建设招标资格和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对于财政全额投资项目、财政担保融资项目、国债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总投资中财政性资金(或以资本金注入等形式投入)超过200万元或所占比例超过总投资30%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负有以下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支出预算、编制预算定额等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安排及概算审核,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审核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预、结算评审工作。
(三)负责监督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到位。审定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用款计划,监督管理支付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四)负责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对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工作。
(五)严格落实天津市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对财政专项资金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预算,对项目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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