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权力的生成与演进

2022-04-16 03:27:2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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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权力的生成与演进

治安权力是人类社会一项重要权能,社会稳定和有序发展的关键凭借。治安权力包括国家治安权力和社会治安权力。国家治安权力以统治强权作为支撑,是民族国家重要的治权。社会治安权力以共同体的契约和习俗传统为主要依据,具有内在约束性。

对现代国家而言,随着公共事务的繁复和分工细化,单纯依靠国家治安权力虽能实现国家的政治稳定,但无法带来社会的长治久安,易导致治理效果不佳,产生公共资源浪费。因而,充分运用发挥社会治安权力的弥散性,有助于治安秩序维护和公共安全的保障。社会治安权力不仅仅是简单的社会主体参与治安秩序维,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逻辑。治安秩序维护是一项公共事务,需要国家社会互动互济,即要划分群己权界,亦要互济互持。

作为一项公共制度安排,社会治安权力的演化亦是国家供给与社会需求间矛盾作用的产物。社会治安权力与国家治安权力以不同的方式共存于治安秩序维护过程之中。社会治安权力的生成与演进事实上是国家治安权力与社会治安权力不断粘连、剥离的互动过程。从我国社会治安权力的发展演化来看,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需求增加为社会治安权力的不断演进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但是社会治安权力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因依附性强产生权力弱化;市场需求扩大导致权力扩张从而引发社会治安权力发展中过度经济化、权力边界不明等各种问题。考察人类社会治安权力的生成与运行,应将其视为国家制度安排的一部分,置于人类历史的长河之中进行分析。通过对新中国社会治安权力演进的考察,够发现其背后的演进逻辑。通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生活主题,可将新中国社会治安权力的变迁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至1977,社会治安权力与国家治安权力以组织为媒介的粘连阶段;第二个阶段大致是1978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转型中的社会治安权力,与国家治安权力逐渐剥离;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社会治安权力与国家治安权力在法治化进程中的重组与融合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治安权力发展是在政治主导与动员下,社会治安权力对国家有极强依附性,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巩固政权是两者运行的导向。该一体化模式虽然极力调动了社会力量,但是也抑制了社会治安权力自主性的发挥。


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对秩序的需求和追求使得市场化的社会治安力量迅速崛起,秩序作为一种公共产品进入市场领域,市场需求供给的内在规律成为社会治安权力演化的推动力,同时社会治安权力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倒逼规范的产生,社会治安权力的历史性与地方性决定了约束其的规范是因地而异的。总的来说,秩序需求、国家主导、党的领导和市场供给是社会治安权力演化的逻辑,社会安权力演进的三个阶段各有其特征,组织化的社会治安权力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全民参与,治安秩序维护是一场真正的人民战争。

市场化的社会治安权力使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有了发展的内在动力。法治化阶段的社会治安权力在规制、约束社会治安权力主体行为的同时,社会治安权力主体提供了保障。“推力”与“阻力”并存,通过对三个阶段社会治安权力的分析更加明确现代的社会治安权力应该是什么样的,应该以什么样的模式运行下去。我国社会治安权力在与国家治安权力的粘连、剥离的纠缠中不断成熟。

在治安秩序维护中,国家与社会通过社会治安权力这一公共制度安排不断互,国家以公共制度建构的方式满足社会内在秩序需求,但是需求是否满足取决于国家的利益考虑,社会需求的满足是部分的满足,是有限度的满足。在新中国社会治安权力演化的过程中国家的主导作用始终未变,同时国家为社会治安权力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法律的保障,故在未来社会治安权力的发展中仍然应该坚持国家的主导地位,从而更广泛的动员人民群众参与治安秩序维护。将市场规律引入治安产品的供给领域,发挥经济作为社会治安权力内在驱动力作用,推动社会安权力的长久运行。除此以外,社会治安权力的发展并非不受限制,由于社会治安权力运行自身存在的缺陷,国家拥有合理干预社会治安权力运行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治安权力的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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