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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教师培训编号:
浦东新区2015学年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
学 员 须 知
根据《浦东新区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浦教发〔2012〕17号)文件精神,参训见习教师须知晓并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一、培训任务
1. 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感悟与师德修养、课堂经历与教学实践、班级工作与育德体验、教学研究与专业发展等四个方面内容20个要点(详见《浦东新区中小学(幼儿园)见习规范化培训手册》)。
2. 培训主要通过区集中培训、基地学校培训、聘任学校培训、自我研修等方式实施。 3. 培训时间为一学年,从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基地学校培训启动后,见习教师每周不少于2天在基地学校接受培训。
二、考勤管理
1. 见习教师要按时参加培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培训期间遵守会场秩序和学校管理制度。
2. 为保证培训效果,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须提交书面请假单,请事假需提供聘任单位书面证明,请病假需提供医院病假单,经浦东教发院见习教师培训项目组同意后方可请假。
3. 请假、迟到、早退按课时记为缺勤,无论哪种方式培训,缺勤超过规定时间1/4的,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其中,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的,记缺勤一次。
4. 规范化培训事前不请假即视为无故旷课,有旷课记录的考核成绩直接记为“不合格”。 三、结业管理
1. 见习教师列入培训对象后,培训学籍由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培训部门统一管理,记录培训学分。
2. 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由聘任学校考核、基地学校考核、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考核组成,聘任学校、基地学校、浦东教育发展研究院等三方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成绩,且
具有教师资格证和学前教育上岗证(幼教人员),方可获得《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3. 未获得《上海市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得聘为浦东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四、本须知一式三份,学员本人、学员聘任学校、教发院教师发展中心各保存一份。
学员签名: 聘任学校(盖章):
浦东教发院教师发展中心(盖章):
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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