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欧洲各国的法律范本。》,欢迎阅读!
欧洲各国的法律范本。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一词中的“大陆”两字指欧洲大陆,故又有“欧陆法系”之称,与英美法系同为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均采用大陆法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借鉴过大陆法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陆法系起源可追溯到古罗马,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因此欧陆法系又叫成文法。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习惯法的作用大大减弱了,除了在非洲一些国家习惯法仍然在实际上起着比较大的作用外,在其他主要法律体系,习惯法已经不是主要渊源。但是,习惯法仍然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宗教法Religious Law是指“神的话语是法”这种概念,例如犹太教的哈拉卡和伊斯兰教的沙里亚法规,两者都是指“遵守之道”。基督教的教会法典也还存在于某些教会社群之中。法律中的宗教含义是不可易的,因为神的话语是不可以被决官或政府修改或制定的。然而,宗教绝不可能提供出一个周全且详细的法律体系的。例如,在古兰经中虽然有一些法条,但仅做为经由解释产生最进一步的法律的根源。这主要被包含在被称之为教法学的法学之中。另一个例子为摩西五经,即旧约圣经中最初的五部经典。其中包含了犹太法的基本条文,并被一些以色列社会所选用。哈拉卡即是一部概括了一些塔木德经注解的犹太法法典。不过,以色列法律允许诉讼当事人只在他们选择之下使用宗教
法。
教会法典只被使用于罗马天主教会、东方正教和普世圣公宗的神职人员之中。一直到18世纪为止,沙里亚法规的一些元素依然可以在伊斯兰国家中的法律体系中被发现,例如奥图曼帝国的玛雅拉法典。但在1940年代中期,各国的法律开始带入了许多现代的概念。到了现在,沙里亚法规只是大部份国家民法和习惯法中非必要的补充罢了,虽然沙特阿拉伯和伊朗的整个法律体系还是基于沙里亚法规之下。从1970年代开始的伊斯兰复兴运动,其中很重要的一项诉求为回复沙里亚法规,这已产生了大量的文献,并影响了整个世界政治。Bureaucratic Law官僚制度,bureaucracy,按照职能和职位分工、分层管理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权力体系。1745年法国学者德顾耐首创此词,以描述普鲁士的政府形式。后来被人们理解为具有贬义的官僚组成的行政制度。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把官僚制度作为“合理社会制度”的同义语。他提出统治人类社会有三种权威:传统权威、超凡魅力权威、法律与理性权威,并认为后两种权威都是以官僚制度为基础的。在现代行政学中,也有人认为官僚制度是科层组织化了的正规行政制度。
国内法(Domestic law)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deaecd83f6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8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