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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一、发票管理 (一)申领
1、 由申请人在《零星开票通知单》中详细填写部门名称、申请日期、合同号(右上角填写)、企业全称、广告刊登媒体或网刊全称、业务发生具体日期、开票金额、业务性质(广告或信息)、申请人姓名等,交部门总监审批、会计审核后开具。
2、 若零星开票通知单中企业名称与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不相符,业务员需持有双方企业盖章认可的证明(特殊情况可由部门总监签字认可),财务方可开具发票。 3、 杜绝开无企业名称发票。
4、 杜绝开企业名称不全发票:任何人无权把企业名称缩减至2-3个字。 5、 若业务实际发生与合同不符,业务员需持有企业的附加合同或加盖公章的证明方可开票。
6、 丢失发票一切后果由业务人员自负,在对方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标明发票号及金额并加盖公章)后,我公司可提供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业务人员因丢失发票或其他原因需要借出发票时,需有书面申请并由各部门总监签字,财务人员对于借出发票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取回。
7、 发票复印件盖章需由部门总监、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人员应进行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
8、开发票时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财务人员均应取得公司领导的批准后,才能开具发票。 (二)具体规定
1、 已提供劳务并签订合同的,业务员凭行政中心盖章认可的合同及零星开票通知单或有企业盖章认可的广告认定单,以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 2、 未提供劳务已签订合同但又未收款的,业务员根据部门总监认可的业务内容,填写零星开票通知单,由部门总监审核总经理签字,方可开具发票。若此项合同终止又收不回原发票视同未回款处理。
3、 未提供劳务,已签订合同且已收款的,业务员可凭零星开票通知单或广告(信息)认定单开具发票。
4、 已提供劳务,但未签订合同且已收回款的,业务员根据运营中心认可的业务内容,填写零星开票通知单或广告(信息)认定单开具发票。
5、 未提供劳务且未签订合同的,禁止开发票。特殊情况如预收款项等,须部门总监专门说明。 (三)回收
1、 当天领出发票,已收款项的,当天必须将款项交到公司出纳处,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当天未能收回款项的,当天必须将所领发票交还公司财务统一保管;客户因特殊原因需先将发票留下后再结款项的,所开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领票人必须要求客户签收条经本部门总监签字后交回公司财务。所开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领票人必须持客户签收并加盖客户公司公章的收条经部门总监签字后交回公司财务。违反此项,每次扣款200元直至开除。
2、 凡将所开发票重新更改、退票(换名称或换金额),必须写明原因并经部门总监签字确认后方可退换。 (四)填写
公司统计(或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零星开票申请单》按照发票顺序认真填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如有填错,应整套(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五)监督
会计(统计、业务部门)应根据当天的 “支票回收单”核对每张发票(每笔业务发生额)的回款情况,对所开出发票(所发生业务)进行监督。 (六)内容不符时的处理
支票回收的付款公司名称与业务人员所报客户名称或所申请发票名称不符时,业务人员必须同时上交由付款方加盖财务章的付款说明交财务备案。如无说明,财务先扣留支票,要求业务人员补交说明,如到截止日期仍无说明,按未回款处理。 二、收据管理
1、 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2、 收据、发票不得重复开具,若已开出收据需换开发票,必须要求客户先将收据退回后再补开发票。
3、 以上规定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如不按规定执行出现问题由财务部负全责。 三、支票管理
1、 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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