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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职工的失业保险怎么办?
肖某、孙某等5人于20世纪?0年代就业于某国有企业;80年代末,调入该企业下属的一个服务独立核算公司工作;90年代,该服务公司业务经营开始走下坡路,管理也越来越松懈。2000年,该公司因连年不参加工商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肖某、孙某 等5人随即失业,却无法领取到失业保险。造成肖某、孙某等人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前职工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使职工失去: 7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和转移其他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职工成了一群“没娘的孩子”。按照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 第17条的规定,工龄或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为10年以亡 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根据第18条规定,失业 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按照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高于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此,肖某、 孙某等5人应该领取2年的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5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失、业前其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情况的材料证明等。本案例中的企业,在未为职I办理这一系列手续之前,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职工失去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材料的依托,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没有 7着落。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工商管理部门的行动与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协调一致。工商部门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前,应该留出时间通报给劳动保障管理部门,使企业解散之前,先将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办理齐全。企业在被通知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应尽快召开职工大会,依照程序,抓紧做好解散企业的职工善后处理工作,引导职工尽快另谋职业,理顺社会保险关系。
案例2:46岁的徐某失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当上了保安。单位每月为他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国有企业职I失业、下岗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引导失业人员再就业,不仅可~解决失业职工的生活问题,而且还可以减轻失业保险制度的负担。目前,可以引导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拓展家庭就业服务领域。这些就业服务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保安。保安是当前发展起来的、急需人员的行业,是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行业。
2.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随着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发展,会吸引更多的人员加入物业管理的行业,物业管理也就成为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新兴行业。
3.送货上门服务。鼓励失业人员从事送奶、送水、送气等送货上门服务业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4.保险。在各商业保险公司竞争激烈、需要大量的保险营销人员的情况下,招用失业人员从事保险营销业务,可以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5.保姆。通过职业介绍,为大龄女性失业人员介绍从事保姆等家政服务。通过开办专门的家庭服务技能培训,可以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社
区服务业有许多新领域需要去开发;即使已经开发出来的就业领域,仍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随着时代的发展,社区服务业不仅是一个就业增长点,而且也是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案例2:王某是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女职工,由于王某怀孕,企业要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可以同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雇佣工人,适用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同怀孕、产假和哺乳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具体情形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怀孕、产假、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是,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
2.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间违纪,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予以辞退的,可以辞退。
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仍然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3:女职工刘某,怀孕3个月流产,应该休息多长时间?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照1988年出台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 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本案例中的刘某,怀孕3个月流产,应该享受15—30天的产假。
例8—19 一外商原来已与中方合资组建了一家公司,公司内设有非独立核算的研发部门。其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销路好,赚钱多。 1999年底该外商想再追加投资,他在聘请专业筹划人士经过认真调查测算和筹划以后,于2000年6月在原合资公司所在城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又新办了一个合资企业,让中方以土地与房屋作为投资,以缩短工程工期和节约新建企业的费用;同时,将原合资公司中的研发部门独立出来,在开发区内新组建一个为这两个合资企业服务的研发中心,自负盈亏,独立纳税。这一筹划的实施,每年使该外商少负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百万元。
原因何在呢?一是该外商不在原合资企业中追加投资,而是选择再兴办一个合资企业,主要是因为按照现行有关税法规定,如果在原合资企业的基础上追加投资,其追加的投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年免
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优惠,再兴办一个合资企业则可享受到“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税收优惠;二是新办的合资企业和研发中心选择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按有关税法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将研发部门从原合资企业中独立出来,组建一个独立的研发中心,主要是因为其生产的产品中含有研发部门开发的软件系统,产品销售时无法单独核算产品中所含软件的价值,由于软件价值包含在产品中又无法分开核算,按规定应依产品适用的17%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同时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享受不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成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后,其开发的软件可以按照独立价格卖给两个合资企业,不但可以享受到上述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购进使用该软件的两个合资企业的增值税还能得到抵扣。
从上述两个成功的实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纳税人要想利用组织结构形式的变化来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并从中获益,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纳税人和专业筹划人士要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税收法律的基础上,了解和掌握与本企业相关的所有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要在分析企业投资、生产经营内容、范围和业务收入形式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和掌握其相应的可以适用的包括不同税种、同一税种不同条款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适用的前提条件等。
再次,分析哪些投资、哪些经营内容、哪些经营范围、哪些业务收入等与之相应的税收规定同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有关,即其投产、经营内容、范围、收入是否可以分开或合并,并在税收负担上作出相应的优劣比较。 :
最后,要本着“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对不同方案其他方面的得失进行综合分析与考虑,防止顾此失彼,从中选择出整体最优方案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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