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办证和条款

2022-04-04 22:00:06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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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游泳池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共场所游泳馆(池)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公共场所游泳池水质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游泳池卫生管理制度;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健康证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房产证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复印件

()公章

(十一)高危许可证

经营游泳池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而且水质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泳池必须在入口处设立水质公示牌,内容包括公示泳场当日自检项目PH值、消毒剂余氯的含量结果及卫生部门近期抽检报告泳池前必须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每4小时换水加药一次;游泳池卫生间、更衣室、淋浴室设有机械抽风装置、循环消毒设施,营业时间正常运转;衣物保管柜每日清洁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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