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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与法治中国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在看费孝通教授这本书时,更多地从法治的方面来分析他的字字句句。
开篇第一节就说到“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在乡土社会中,不但文字是多余的,连语言都并不是传达情意的唯一象征体系。”这间接的说明了法制在中国乡土社会环境中是难以形成与推行的。
印象深刻的一段话“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是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在这种社会中,一切普通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这也正揭示了为何中国在推行法制的过程中,人情和法制的矛盾会如此尖锐。
在“礼治秩序”一节中,作者说到“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的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和性质。”“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这是在中国礼治比法治更古老更稳固的根源所在。
最让我震撼的一节为“无讼”,仅是名字就让我联想到很多生动的景象。这一节说道“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依着现行法会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这一段话更是触动心弦,引起我深刻的思考:如何才能将乡土社会与法治社会很好的结合在一起?
在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便思考良多。中国的历史很悠久,有法治的时间亦很长,但中国社会的乡土性却是扎在人们的骨头中血液中的,自人出现就有的。即便进入了现代社会,乡土中国的文化依旧未变,但现代的法治要求的“契约”“程序”却似乎与这样的乡土文化相悖。作为一名学法的学生,在今后的职业生涯里,如何能改变乡土中国与法治中国隔膜的现状,应是最终的理想目标。而我,愿意为实现此目标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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