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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通识教育选修课工作条例
第一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是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为完善学生知识与智能
结构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特长,结合专业教育要求,在班主任(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第二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对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能力、提高素质起着十
分重要的作用。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发展,丰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课程质量,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 课程的开设
第三条 开课的组织、管理。通识教育选修课可开设社会科学类(如艺术
类、文化类、历史类、管理与经济类、语言类等)、自然科学类、基础工程技术类等课程,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各单位应挖掘潜力、调动教职工开设选修课的积极性,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服务于教书育人、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光荣目标。
第四条 任课教师。为保证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质量,一般应安排讲师以上
职称的教师任课。对暂不能满足本条件的新开选修课,须选派能够独立制订教学文件、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开课单位应在开课前安排典型章节的试讲、评审,教学效果符合要求者方能正式开课。
第五条 教学资料。通识教育选修课必须有经过开课单位、教务处审定的
正式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参考书),并注明课程考核形式。
第六条 接收学生人数。新开通识教育选修课接收听课学生人数一般不应
超过60人。根据首次开课的教学质量和效果,确定该选修课的继续开设与否及接收学生人数。
第七条 开课申请。在具备通识教育选修课开设条件后,任课教师应提前
一学期填写“开课申请表”(附教学大纲),经开课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原则上,选修课人数在30人以上方可开课(艺术类课程除外)。
二 课程选修规定
第八条 选修学分总数与结构要求。按“2003版**大学本科教学计划”,本科
毕业生必须满足如下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总数与结构要求,否则不予毕业。信息、理科类专业本科生不得少于6学分(其中艺术类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机械(含军工)、化工、管理、人文、艺术类专业本科生不得少于8学分(其中非艺术类专业本科生选修艺术类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少于2学分)。
第九条 选课时间。在校注册的本科生,除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和毕业学年
外,其它学期均可在班主任(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每学期的具体选课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负责通知到本院学生及班主任(指导教师)。
第十条 按要求网上选课。学生根据学分总数与结构要求和本人已选学分,
参照本学期发布的通识教育选修课资料(可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或教务处主页上获得),在班主任(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结合个人的课表和其他教学安排,按教务处、学院的通知要求通过校园网选课。
第十一条
严格按选课结果上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允许学生试听两周
(实验选修课允许试听一周)。在开课后的两周内学生可以根据试听结果,通过网络选课系统退课或换课(若容量允许)。 两周后系统将封闭,并给任课教师提供最终考核名单。 未选或没有选定某课程而私自上课者,不能参加成绩考核、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选定某课程而中途放弃、不按要求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入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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