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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报告、试卷等文字材料中 规范使用序号标点、汉语拼音等的规范
一、公文发文号的正确使用
公文发文号中,年份外的括号应用中括号“ 〔 〕 ”,而不用小括号“( )”或方括号“[ ]”。
如:余教办(2004)5号(错误) 余教办[2004]5号(错误)
余教办〔2004〕5号(正确)
二、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后面应用逗号(“,”)。 2.“一”、“二”、“三”等后面应用顿号(“、”)。
3.“1”、“2”、“3”和“A”、“B”、“C”等后面应用齐线墨点(“.”),而不该用顿号(“、”)或其它。
4.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后面不加标点符号。
三、年份的正确用字
年份如用“二○○八年四月”的方式表述,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0”或英语全角字符“O”。
四、汉语拼音注音的正确使用
1.大小写:句子的首字母大写;诗行的首字母大写;专有名词每个词首字母大写;标题可以全部大写。
2.分连写:词内连写,词间分写。
五、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1.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使用“~”,而不使用“——”或者“—”。 如:2004年3月~5月中的“~”,不用“——”或“—”。
2.凡文中使用破折号的应使用占两个空格的“——”而不用“~”或只占一个空格的“—”。
如:再接再厉,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2004年语言文字工作总结。
六、论文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三级以下标题: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分别为“1.”、“(1)”和“①”,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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