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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
一、经费的来源与管理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投入、医院投入等费用。
(二)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并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三)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按学科建设目标及规划建设重点学科,合理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医院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做好督查和审核工作。
(四)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递交本学科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预算。否则,停止拨发新一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及报销比例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5%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学科带头人外出学习考察;学科成员有计划的国内进修和短期学习班;学科内骨干人员参加全国性、省级重要学术会议学术经费及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支出等。
(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30%用于学术研究与交流,包括:无上级拨款或计划外课题的科研经费和计划内课题经费超支部分;国内外学者来院学术交流所产生的交通费、授课费等;科研项目及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学科建设需要与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或开发所产生的
相关费用;承办省级及国家级的学术研讨会议及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查新费用;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其中,国内外学者来院学术交流所产生的交通费、授课费及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0%。
(三)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50%用于本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更新、添置、维护的仪器设备及所需的试剂及卫生材料费等。
(四)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15%用于劳务支出费用(包括短期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符合财务规定的社会活动开支等。
(五)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三、经费使用方法和审批程序
(一)重点学科经费到院后,规划财务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科研外事办公室,建立专用账户。
(二)重点学科带头人必须在年初根据学科年度建设计划及经费使用范围制定出合理的经费预算计划,经科研外事办公室会同规划财务部审核,报医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拨款并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有利于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合理使用。
(三)每年年底由审计部对各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使用者,则停止其经费使用,并将做出相应处理。
(四)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各项经费开支报销单据,须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带头人使用需学科内其他二人签字),科研外事办公室审核并签字,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到规划财务部报销。专家授课费及学术指导费等无发票的支出款项须由专家签名的凭证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方可报销。购置仪器设备等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图书资料应交科研外事办公室验收后方可报销。如有特殊性开支,需事先报科研外事办公室审核。
(五)重点学科经费使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学科带头人签字报销;经费使用金额在2000—5000元的,需事先向科研外事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由科研外事办公室审核后使用;经费使用金额在5000-10000元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后使用;1万元以上由主管领导及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省级重点(培育)学科及院级重点学科。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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