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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学本科生转学实施规范
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为建立健全我校本科生转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一、本科生转学条件
1.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我校、拟转入学校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
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二、转学办理程序
1.学生申请转出我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定。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由我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2.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需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校长签署的接收函。接收函应有拟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校学习情况、转学原因说明、拟转入学校院、校两级会议研究情况、公示情况说明等内容;
(2)学生本人的转学申请,普通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学习成绩证明,有学籍变动情况的应提交学籍变动证明;
(3)拟转入院校相关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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