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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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01.23 2013.02.0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2

税务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部分产品是否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公告如下。 一、以下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

万寿菊干花颗粒、芦荟凝胶丁及颗粒、芦荟烘干片、石斛、油鸡枞、香肠(不含西式火腿肠等熟制产品)、熊胆粉、魔芋精粉、腐乳。

二、以下产品不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 松香、松节油、醋、酱油。

本公告自2013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不相符的,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问题的公告》解读稿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12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产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公告》解读稿

现对我省适用农产品征税范围的部分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解读如下,供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理解掌握。 一、石斛


以石斛的鲜条、花、叶经烤制、卷曲、捆扎、烘干、火烧、切片、研磨等初制工序制作的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如“枫斗”、石斛花、石斛叶、干石斛片以及石斛粉。

上述产品不论包装如何,均按农产品管理。鲜石斛及上述初级产品为原料的加工提取物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 二、油鸡枞

将野生鸡枞菌加入调料用植物油烹炸制成。 三、万寿菊干花颗粒

将万寿菊鲜花发酵后,通过烘干、粉碎、造粒等工艺加工生产干花颗粒。 四、芦荟凝胶丁及颗粒

将芦荟鲜叶清洗剥皮后,将去皮的凝胶叶片切成丁状或颗粒状,再用水漂洗后形成的初级农产品。 五、芦荟烘干片 将芦荟鲜叶切片烘干。 六、腐乳

用豆腐加工制坯、霉菌发酵、晾晒、拌料、装入容器发酵熟化等工艺制成。包括瓶装油腐乳(加香油)和瓶装素腐乳。 七、魔芋精粉

将魔芋刮皮、清洗、切片、干燥后,经打粉、研磨、过筛等工艺制成的魔芋精粉。 以魔芋精粉为原料生产的魔芋制品不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 八、熊胆粉

将熊胆汁烘(电)干、风干粉碎制成的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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