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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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计量检定 【发文字号】穗府[1996]58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3.27 【实施日期】1996.03.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5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 / 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障

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工作而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其范围是:

(一)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在进行国内外商贸活动中,用于收购、销售、结算及用来测定商品的量值、品位时所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二)医疗卫生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在化验、诊断、治疗、防疫、保健活动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三)安全防护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在保护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保护劳动者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活动中所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四)环境监测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包括为在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中进行监测、测量和控制活动所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和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海关、商检、公安、工商、城建、劳动、卫生、环保、气象、商业贸易等管理 2 / 3










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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