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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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6.15

【字 号】晋价服字[2006]178 【施行日期】200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管理

法》的通知

(晋价服字[2006]178号)

各市物价局、商务局:

为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管理规范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收费行为,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商务厅反映。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管理办法

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山西省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办法》,保护生猪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以收抵支、略有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做好地区间的相互衔接。出现价格争议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


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717236-1998)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7996-1999)对生猪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后,方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屠宰加工费。

三、鼓励屠宰加工企业促进技术进步,走加工、销售、品牌、连锁经营一体化发展模式,但要防止压低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同一地级市市区、县(市)的各定点屠宰企业应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跨县、跨市销售鲜猪肉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鲜猪肉销售所在地的定点屠宰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标准。 四、屠宰加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用户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的管理,严格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促进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本办法从20068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贸易厅《关于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标准的通知》(晋价农字[1996]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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