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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计工作第三方监督的几点思考
作者:杨麟
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7年第10期
摘 要:最近几年,社会上“谁来审计审计机关”的讨论越来越多,体现了社会对谁来监督国家审计部门工作的关切。本文尝试从古典经济学的角度来阐述审计工作第三方监督的必要性,从分析目前审计机关内部监督和廉政建设入手,归纳出审计工作第三方监督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国家审计;第三方;监督 一、审计工作第三方监督的必要性
按照古典经济学原理,市场主体都属于“经济人”,即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经济学家西蒙修正了这一假设,提出了“有限理性”概念,认为人是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状态。理性的经济人对于面临的事物能够反复考虑,看问题比较长远,很清楚未来事物发展的走向,从而不确定性和风险都消失了,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实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而西蒙的有限理性观点,他认为人类的理性能力会受到所处复杂环境的影响,会受到自身生理、语言等方面的限制,所以不是完全充分的理性,是有限理性。有限理性的观点更具实证意义,现已被经济学界广泛认可。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如果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他会在一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并且会牢记使命和重托,会珍视自己的声誉,会较好地保证审计独立性,不会发生腐败等违纪行为。但是根据经济学界广泛认可的有限理性观点,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也是有限理性的,除了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外,国家审计人员如果没有受到有力监督,就可能滥用自身的职权,忽略公共利益,腐败行为就会发生。这样来看,社会公众提出的疑问显示了他们对审计机关和人员的一些担忧。 二、目前审计机关内部监督和廉政建设的做法
近年来审计机关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制度,用以规范和监督审计机关的行为。比如,在审计机关普遍执行审计廉政监督员制度,即审计组的一名成员兼任廉政监督员,代表审计机关负责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审计组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这项制度是一项内部的监督制度,从实践情况看,促进了廉政纪律的落实,降低了腐败行为发生的风险,但是审计组和廉政监督员都是审计机关派出的,廉政监督员也是审计组成员,他们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他们之间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果审计组整体出现廉政风险,作为审计组成员的廉政监督员出现廉政风险的机率也比较大,这种制度未体现审计与被审计以外的第三方监督,导致监督效力不足。另外,监督主体不明确、责任未落实。一般是在审计进点会上宣读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并在被审计单位的醒目位置张贴审计公示。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让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工作纪律、审计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并对审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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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但制度上没有明确由谁来监督,没有监督好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出现了监督力度不够的现象。现在有些地区建立特约审计监督员制度来监督审计机关,这个制度能够用社会力量来监督审计机关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具有一定积极性,但是特约审计监督员并不直接参与审计组工作,无法进行全过程式的监督,他们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人士对审计工作总体的评价,无法有效具体地反映审计组审计工作质量及廉政纪律遵守情况。外部监督总是比内部监督更有效。开展审计工作第三方监督,可以控制审计风险,提高社会对审计的认知度,及时发现程序上的漏洞,从而促进规范审计执法行为。 三、审计工作第三方监督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1.第三方监督主体问题
审计的第三方监督,这个第三方应该是谁?首先,这个第三方必须具有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专业的胜任能力;其次,这个第三方尽量不要从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完全产生。因为审计机关经常会聘请社会审计中介机关帮助进行审计,这样二者之间就形成了业务往来关系。如果再聘请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来监督审计机关,就有可能因为其业务关系对监督的独立性造成损害。可以考虑由政府牵头,监察部门组织实施,监督主体成员主要从人大、政协、财政、高校等部门中选择,少量可以从社会上聘任;采用党委巡视的工作模式,一次一授权,保证第三方监督的独立性;同时建立多元化的监督人员专家库,将各行业中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专业人才纳入其中。 2.第三方监督范围问题
江苏省部分审计机关已开始了审计第三方监督的尝试。2009年,常州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引进了第三方监督;南京市审计局出台了《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对该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不难看出,目前的第三方监督实践中,都是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进行监督复核,对其他类型的审计项目鲜有尝(转69页)(接86页)试。如果扩大这个范围,对其他类型的审计进行第三方监督,除了缺少法律依据外,还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仅限于固定资产投资类审计项目的第三方监督,毕竟这只是国家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外界难免以为这是“选择性”的第三方监督。我们可以通过从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入手,积累第三方监督的经验和做法,之后选取一个县(市、区)做审计第三方监督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决定第三方监督范围。 3.被审计单位的协调问题
如果简单说,说第三方监督是对审计工作质量的再监督,那第三方监督者必须到被审计单位进行一些取证,《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拥有这样的权力,而第三方不属于《审计法》所定义的“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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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所以审计工作第三方监督须侧重从审计组的审计底稿入手来进行核查,如需被审单位配合,建议审计机关出面进行协调,保证取证主体的合法合规性。 4.泄密风险问题
《审计法》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这些条例是约束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而且目前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是由于有第三方监督的参与,发生泄密的可能性也有所增加,如果在开展第三方监督的过程中,产生了泄密事件,即使是非审计机关和人员的责任,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我们可以参照对审计人员的纪律约束,来统筹制定审计工作第三方监督的保密管理规定,来规避泄密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叶陈刚,程新生,吕斐适.会计伦理概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陶伟,朱文明.审计人员行为的经济学假设分析.财会通讯,2004(04). 3.薛芬.政府审计如何引入第三方监督.新华日报,2013(12).(责任编辑:何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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