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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2.13 【实施日期】2007.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税局)
为了规范我局系统各基层报账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对财务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91号)及《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64号)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集中核算是指在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内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只设财务报账员,实行预领周转金,凭原始单据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报账,由上级主管预算单位进行统一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的经费管理办法。 1 / 2
第二条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一开户,统一核算、分户设账原则; (二)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 (三)规范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的原则;
(四)严格预算的执行,强化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范围是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如市局稽查局、各城区稽查局(以下简称各稽查局)等单位。
第四条 市局财务管理科具体负责各稽查局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市局财务管理科应配备专职(兼职)人员经办所属各稽查局的报账业务。
第五条 市局财务管理科财务人员集中核算职责:
(一)按财务管理体制管理要求,将各稽查局可支配使用资金的额度核定到位并定期通报收支结余状况;
(二)负责对各稽查局各项收入、支出、结余款、现金、银行存款等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各稽查局支出凭证的审核、结报;
(四)负责对各稽查局的财务核算即在网络财务管理软件上进行经费收支明细预算,编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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