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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 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 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 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 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 <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的规定 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 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 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 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定期向主管部 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 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用于 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 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 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 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 到帐
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 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 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 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 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 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 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 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 根据会计凭证登 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 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 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 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 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 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 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 责人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 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 代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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