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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 • 【公布日期】2011.11.22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1.11.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
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社会发展/社会事业)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由民政部组织开发的全国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已于今年9月正式启动。根据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的通知》(粤民办函[2011]129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工作,将我市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委托给市社会工作协会具体负责。现就此次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受理期限
2011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23日。 二、登记范围
具有广东省户籍或在广东省有工作单位,于2010年以前(含2010年)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2008年已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我省进行证书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无需上网重新
申请登记,其首次登记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三、登记流程
(一)申请证书登记人员登录http://www.sgdj.net。首次登记通过填写本人的姓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上的17位管理号进行登录,系统通过后由本人填写资料,并上传照片。
(二)在网站注册填写资料并上传照片完毕后,将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及2寸彩色证书照1张交至市社会工作协会(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进行审核。 (三)市民政局将审核合格人员资料统一报送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 (四)审批合格的由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打印证书、盖章并将登记证书发回市社会工作协会,由申请本人凭身份证前往市社会工作协会领取。 四、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者登记工作。要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平台向社会发布登记信息,尽可能让通过职业水平评价考试的人员在受理期限内参加登记,2012年起不再受理2010年以前(含2010年)通过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的人员的首次登记。
(二)专人负责信息系统使用工作。市社会工作协会要指派专人担任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管理员,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员备案和保密制度,确保登记对象的个人信息安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宣传动员,规范登记流程,按规定时限完成登记任务。
(三)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起始时间以登记证书上载明的首次登记时间为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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