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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合招业【2013】9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项目估算价(万元) 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以上
保证金收取比例 2.0% 1.8% 1.6% 1.5% ≤1.2%
符合小额工程项目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6号)文件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
20%收取,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15%。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8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
(四)遇特殊或重大项目,保证金标准须报市招管局审批并经招标文件会审后方可施行。
第五条 保证金交纳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电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
(二)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单位帐户转出,其中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其基本账户转出。
(三)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六条 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信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具体规定参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信用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中心[2013]14号)。
信用投标保证金可抵用投标保证金来投标,若项目有特殊要求应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七条 保证金退还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建设工程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设工程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二)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
金。
政府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三)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日内退还,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非受让人(意向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受让人(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
第八条 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法[2010]61号)同时废止。局和中心其他有关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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