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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各类劳务酬金开支,有效、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
1、外聘教师来校承担教学工作的劳务酬金(主要包括授课、课程设计、实验、实习指导以及毕业设计指导等)。
2、接受学校邀请和聘请,来校讲座、学术报告以及为学校提供指导、评审和承担与学校建设有关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劳务酬金。
3、校内教职工以专家身份参加的评审活动和以专家身份接受校内单位(部门)邀请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的劳务酬金。
4、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承担的临时或特殊任务的劳务酬金。 二、发放依据和标准
1、政府财政、教育部门文件中确定的可以发放劳务费的项目,按其标准执行。学校有实施细则的,按实施细则执行。
2、经学校批准可以发放的项目和标准,以学校文件为依据。由归口部门交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3、二级单位校企合作过程中从“企业合作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劳务费,除学术讲座和评审外,二级单位按协议制订劳务费发放项目和标准,报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4、学术报告、学术讲座、评审、咨询和校刊校报稿酬等执行下列标准,由归口部门根据具体工作量、职称职务确定。项目层次高、工作强度特别大的可适当上浮。
(1)学术讲座、学术报告
校外专家1000-3000元/场,校内专家500-1000元/场 (2)评审、咨询
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评审、教学、人才专项推荐评审、招聘面试:校外专家1000-2000元/次(半天计一次,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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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专家工作日200-500元/次,节假日不超过校外同层次专家一半。校级项目评审、采购论证、评标、自主招生面试、普通话测试主考:校外专家300-1000元/次;校内专家工作日100-300元/次,节假日不超过校外同层次专家一半。
(3)学生助研津贴 200-1000元/月
(4)学报、校报稿酬、审稿等
高职论丛:自然来稿30-80元/千字,约稿200-500元/篇,审稿100元/篇;苏州经院报:10-100元/篇。
三、经费预算
1、部门和二级单位的劳务费按用途从可列支劳务费的项目预算中开支。以后逐步过渡到编制部门预算中单独编制劳务费。
2、教科研项目劳务费、专家评审费按预算从专项或项目经费中开支。
3、二级单位校企合作项目中劳务费支出,按制定的办法发放,从“企业合作项目经费”中支出。
四、发放程序和要求
1、由经办部门负责填写劳务酬金发放审批表和发放清单(含说明材料),部门负责人审核,校领导审批;由二级单位经办和教科研项目劳务费需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校领导审批。
2、劳务费由财务处发放。所有人员的酬金原则上均采用直接打卡方式。特殊情况,需发放现金的还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需要适当上浮或可以参照发放的项目由学校研究,主要领导签批。
3、劳务酬金申报发放遵循一事一报原则,一次劳务行为不得拆分成多次申报发放。经办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发生和劳务人员的真实性负责。
五、附则
1、非工作日计发劳务酬金的,不再计发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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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纳入上档条件的,不再计发劳务酬金。
3、本办法规定如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不一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劳务酬金发放审批表
经办部门 支出项目码 劳务事项名称
支付项目名称 资金来源 发放总金额
劳务事项时间、地点 经办单位(或项目负
责人)意见 归口管理部门 审核意见 校领导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入账时,请提供(1)举办活动的通知或议程;(2)评审和评比类专家劳务费的,专家本人签到表。
附:发放明细表 单位:元 姓名
职称/职务
劳务费
扣税额
实发额
银行卡号
身份证号码
备注
说明:外单位人员请在备注中填单位,学生在备注中填写学号。表格也可参照本格式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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