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专家学者谈聚众淫乱罪存废

2022-04-11 08:20:1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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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专家学者谈聚众淫乱罪存废





《西安日报》学者访谈(记者张潇):聚众淫乱罪已过时 李银河一“博”激起千

层浪

一贯提倡“性权利”的女社会学家李银河在其博客发表了一篇名为“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博文,立即引来网友和学者的关注和争论。

李银河举出了5个案例,案例的当事人分别因为裸体跳舞、裸体打牌、举行换偶聚会、勾引男性与其乱搞男女关系、玩弄男性生殖器而获聚众淫乱罪,其中召集聚会的第三个案例当事人被枪毙。她指出,这些个案是我国所有与性有关的犯罪判决中问题最大的一类。所谓“群奸群宿、聚众淫乱”不过是西方社会正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性聚会”。在西方报刊的广告栏中,常可以看到希望进行换偶活动寻找伴侣的广告,有时是两对夫妇相聚换偶娱乐有时是多对夫妇进行此类活动。目前我国也存在大量此类自愿活动。李银河认为,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因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公民有支配身体的权利

李银河的观点在网上被热炒后,新浪网进行了一次网上调查。截至31813时,共有92172人参与调查49982 人(占参与总数的54.2%)表示支持,并认为公民拥有按自己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37906 (占总数的41.1%)表示质疑,认为取消聚众淫乱罪破坏传统美德,易将人们引向沉溺性的罪恶深渊; 其余参与调查的人认为不好说。

西北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刘莹副教授说:

“李银河是家庭婚姻和性社会学专家,从学术角度,我表示支持。 在不妨碍他人的基础上伸张自己的性自由,这种态度反映出社会的开放和包容,我国目前还不是开放型社会社会结构的制约使得这种伸张性自由的呼声受到诸多反对也很正常。也自然会受到社会层面、伦理传统文化层面的抵触。据了解,目前的聚众淫乱罪多与卖淫嫖娼等其他性犯罪联系在一起,案情一般都较为复杂。”

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明确表示:

“她说的是有道理的。”他进一步分析,聚众淫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完全出于一种爱好,“这种情况至少是不应该治罪的,因为人家是自愿的,比如国外的一些性俱乐部,还有的自虐,都是自愿的,既然是自愿就要尊重人家的权利。这些人都是成年人,都有自主权,法律不应该禁止,但一个前提是不要影响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 葛剑雄同时指出,另一种情况同样不容忽视,对于那些带有强制、欺骗或者其中有未成年人的聚众淫乱行为,被


定为聚众淫乱罪还是可以的,我理解李银河的意思,这种情况可以作为另一种罪名,而不是聚众淫乱。

著名专家律师、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表示:“聚众淫乱不存在强迫和金钱交易,但我并不认为这是简单的个人行为,聚众本来就是一个群体活动,这样的群体行为必然会产生影响。在现在这种‘法不禁止,即可行’思想的惯性下,对聚众淫乱行为完全不加限制必然会有负面影响。”

高西宁律师说:

“目前这种类似的性派对多见于一定知识、收入的白领阶层,当这种关系被曝光其实就意味着有人的利益或权利损害,如果没有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受损害,这类事件也不会曝光,也许将来更先进社会的两性关系就是这样,但目前并不合适。”

高西宁律师认为:

“这种行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违背社会主流的道德取向和价值观,背离传统文化。如不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禁止,必然会侵蚀社会的细胞——家庭。我国目前婚姻模式为一夫一妻,自由不加限制的性关系必然会产生对这种社会形态的动摇,从而威胁社会稳定。”

保护公众利益是立法根本

“对于一个中世纪性质的过时法律对于一个有大量普通公民不时参与违背其规定的活动和行为的法律,对于一个在实践中实际上已经不再实行的法律,应当及时予以取消,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李银河这样评价聚众淫乱罪。

“我想今后到一定的时候,聚众淫乱罪可以取消,但现在条件还不成熟,法律本来没有也就算了,本来有,要取消,必须要考虑公众的接受程度。我想还是慢慢到大家能接受再取消。” 对于“聚众淫乱罪”何去何从,葛剑雄这样认为。他进一步解释说:“目前中国社会还没有到西方那种程度,一旦宣布取消,一些似懂非懂的人就会钻空子,社会效果并不一定好,既然现在已经基本不用这个罪名来治罪了,我觉得可以晚点取消。”

高西宁律师表示:

“这个不单纯是一个道德问题,聚众淫乱罪也许可以从刑法改到治安法范围,降低惩治力度,但仍需要有法律层面的威慑性。”

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

“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 李银河表示,“社会多数人可能不是同性恋,不聚众淫乱,但应该容忍别人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更不能把这样的人抓起来判刑甚至处死。”

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明确表示:

“我觉得李银河有的时候操之过急了一点,作为一个学者,还是应该耐心地做学问和宣传,有些事情要等到水到渠成。”葛剑雄说,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对于一项法律的存废,应该以保护公众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这样才符合国情民意。

相关链接 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淫乱罪。但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次以上的人。犯聚众淫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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