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会计准则下担保行业会计核算的探讨

2023-02-15 07:44: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在新会计准则下担保行业会计核算的探讨》,欢迎阅读!
会计准则,核算,担保,探讨,会计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在新会计准则下担保行业会计核算的探讨

作者:马丽娅

来源:《商情》2011年第42

【摘要】本文拟从新会计准则明确规范财务担保合同的角度切入,谈谈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 NO.22)有关规定的理解,并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 NO.39)的相关规定,探讨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要点。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担保行业会计核算 一、担保行业会计核算现状

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与担保机构控制防范风险实现持续发展密切相关,但由于处在探索发展中等原因,2006年以前,我国没有建立国家统一的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之前的企业会StN度也没有充分体现担保业务的特点,更没有把担保业务作为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仅就重要的担保合同对企业财务产生了重大影响予以表外披露。各地担保机构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差别较大,同行业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能准确反映担保行业的整体状况,不利于政府监管、银行合作、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为规范担保行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2005年财政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于200611日起在担保企业施行。2010年随着《融资性担保公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的出台,各地都--相继制定了配套的监管政策,对担保行业会计核算也有了新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g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为此项规定没有配套的具体措施,并且保险公司与担保机构财务核算存在很大差异,尚需进一步完善,所以目前全国的担保机构均没有正式执行此项规定。

二、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企业会计准则》未对财务担保合同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而IAS NO.39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定义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合同签发人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归还欠款的协议。

三、准则对财务担保合同的基本要求

CAS NO.22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因此,当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担保合同生效时,即可确认一项属于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

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CAS NO.22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做了如下规定:

CAS NO.22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七条可知,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取费。因此,财务担保合同应按照提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该项规定与IAS NO.39的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主体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若企业与非关联方签订财务担保合同,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等于提供担保的取费别无二致。 CAS NO.22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参照IAS NO.39的规定:财务担保合同的签发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合同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则按照以下两项金额孰高者确定:①根据《IAs NO.37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确定的金额;②初始金额减去根据《IAs NO.18一收入》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可以看出,两者规定也基本一致。 四、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新准则下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如下:

1.担保合同生效时。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一财务担保合同予以确认,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同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人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

2.担保期间内。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借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Jk"科目。另一方面,应根据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评估,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1)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即按预计采取反担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按上述计量方式确定的金额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db8a31c3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379bf78.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