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2022-05-27 17:03:3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文档大全网# 导语】以下是®文档大全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浅析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欢迎阅读!
本位,浅析,义务,权利


【摘 要】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学的核心范畴。然而,究竟是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法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将对权利本位及义务本位做详细阐述,试图对二者做必要的区分,进而表明笔者关于这一争议的观点。

【关键词】价值取向 义务本位 权利本位

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理论的基本内容。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具有相关性,数量上具有等值性,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在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然而,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主次关系,即法的价值取向应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本位,在理论界尚存争议。

一、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一)义务本位的内涵

“本位”是“根据”“标准”的意思。历史上各个不同时期的发展体现出不同的本位观,中国封建社会血缘关系、家族宗法制度以及特有的“礼”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统治导致“国家本位法”“义务本位法”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义务本位法”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法中,并有其深刻的经济基础,政治背景和伦理支撑。前资本主义是一种自然经济社会处于完全封闭的状态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皇帝握有无限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言出法随,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必定道德化或宗教化,重伦理轻法理,大量的道规范宗教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因此,在“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强调的是一种服从,臣民服从皇帝,奴隶服从奴隶主,农民服从地主,被统治阶级服从统治阶级。少数人享有特权,而大多数只享有少部分权利,甚至根本无权。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不平等、不自由是其显著的特征,法律也根本不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其价值取向,而仅仅是作为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镇压人民





郭俊.权利本位和当代法律精神.法制与社会.2008.10(). 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法学,1990.3.


反抗的工具。所以,这样的法律当然是以人的义务为其首要任务。

(二)义务本位的理论基点

义务本位法所考察的基点是实在法,在谈及人的权利时仅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限,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人的某种权利,那么人便不享有此种权利。由此,践踏人权,压迫民众,保护特权便成了这种法的必然逻辑结论,从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来看,这种义务本位法的社会中,国家权力是第一位的,首先保证的是国家权力的运行,通过规定公民的义务来给予一定的权利。而权利本位针对历史上和旧体制下权力过度膨胀,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严重压抑的情况,公民等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应在法律体系中处于重心地位,有助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的进一步解放



二、关于义务本位的理解

(一)权利本位的内涵

如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及前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的社会条件,义务本位为法的首要任务。然而,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结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则不同,随之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也就不同。 随着实践的发展以及自由资本主义关于“自由”“平等”“人权”理论的日益完善,法律本位”已经从“义务”转为“权利”

“权利本位”“法是(应当是)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明说法。在整个社会中,社会成员皆为权利主体,都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及权利主体根据法律作出选择以实现其利益的一种能动手段,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权利相对人应当适应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而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即主体的权利通常是通过权利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实现的。

权利本位并不意味着权利无界限。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或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





张文显.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47-148.


经济机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以权利作为本位的法的社会里(包括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法律首要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民主和文明,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里。

(二)权利本位的理论基点

在权利与义务之间,作何种价值选择是任何法律时代都存在的法的价值判断。法的权利本位说从应然法的角度,以人类的应有权利为切入点,应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来说明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本位。权利本位说的逻辑起点是应有权利,是人们获得某种利益和实现某种愿望的可能性,而应有权利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对权利的认识。法定权利来源于国家权力,权利的尺度,为主体从强化法律的实效方面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应有权利是来源于人的道德性质,国家权力的授权只是对这种基于道德性质合理要求的一种认可。就应有权利而言,权利本位说是一种价值分析,应有也是一种价值取向,它提出的一些问题的研究角度和方法是以应然法为基点,由此,既适应了一个时代关于道德准则的要求,又适应了社会文明与发展的要求。

三、关于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的争议

第一,在谈及权利义务的关系时,义务本位者首先将权利义务的关系分为两个层面:1)在产生、起源意义上的原生的义务与权利的关系;2)在原生义务



、权利被确定的基础上因行使权利而形成特定的义务与特定的权利的关系。由

此,义务本位者论证到:就义务、权利的产生、起源而言,因为初始义务规则先定,所以先产生原生的基本的义务;因为每个人承诺遵守初始义务规则、履行原生的、基本的义务,所以享有基本权利。即“正当”的依据是“不应当”。然而,在谈及第二个层面时,显然义务本位者难以掩饰权利的行使在动态的交往中起着中心和支配作用。

第二,义务本位论者认为,主张权利本位意味着割裂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和



原生义务是相对于派生义务而言的,以法律义务发生的逻辑关系而作的分类。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20.

张恒山.法理要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87.




一致性,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其实不然。权利本位说是在“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的思想基础上形成的。权利本位论者有一个共识:全部法的问题都可归结于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既构成了从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纽带,又统贯法的一切部门和法运作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这个肯定权利和义务的要素性和相关性的前提下,权利本位者进一步提出权利和义务之间何者为本位的问题,并试图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加以解决。非常明显,从权利本位提出和讨论的过程看,权利本位说丝毫没有否定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而恰恰是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前提的。那么,权利本位说是否会导致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呢?当然不会。权利本位说所坚持的权利观念有两个基本点:第一,权利是有界限的。如前文所述,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动方式和幅度,是被限制在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度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权利本位说鼓励人们主动地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于扞卫自己的权利,同时提醒人们注意法定的权利界限,敦促人们承担和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第二,利是平等和制衡的。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不容许存在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殊人物和特权阶层。任何主体在行使权利时,都会受到其他主体的权利的制衡。权利本位说要求人们寻求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使别人的权利得以共同实现的方法。

第三,义务本位说认为,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没有必要区分出“本位”,不提“本位”并不会危及对法的研究然而,正如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个客观存在一样,法以何者为本位也是一个客观存在。正如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所言,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矛盾)的两个方面的统一。在这个对立统一体中,又存在着矛盾的主导方面和非主导方面,其中矛盾的主导方面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矛盾的主导方面所决定的。因此,在分析任何一个事物时,都一定要分清矛盾的主导方面和非主导方面,并认识双方互相转化的规律和条件。把这一具有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的原理适用于法学研究并把它与对法制史的实证考察结合起来,不难看出,


从人类的原始社会解体,出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立以来,始终存在着法以权利或义务为本位的问题。这是不以人的主观偏好为转移的客观现实。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区分出“本位”(矛盾的主导方面),不仅符合权利和义务联系的本来逻辑,而且是深入认识法律现象所必需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义务本位站在实在法的角度,以实在法作为其考察基点,首要的是强调维护社会秩序,而权利本位法站在应然法的角度,以应然法作为其考察基点,以法的价值作为导向,强调人类的平等、自由和民主。在处理国家权力的问题上,义务本位法由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社会控制,因而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义务规范和禁止规范,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支撑着国家权力支配着整个社会,反言之,国家权力是不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的。即便法律在某些方面有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然而一旦当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控制失调时,国家权力会赤裸裸地干预和镇压而根本不会顾及人的权利。权利本位法由于强调人的权利,以平等、自由、民主等作为价值取向,因而在法律规定中主要是权利规范并且为了保障人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就不得不要限制和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国家权力对人的权利毫无根据的侵犯。笔者认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是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2007.147-148. 2. 郭俊.权利本位和当代法律精神.法制与社会.2008.10(). 3. 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法学.1990.(3). 4. 张恒山.法理要论. (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387.





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法学,1990.(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db0e08ef8a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1c.html

相关推荐